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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年终福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
广大法律人热烈欢迎,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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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或同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关系着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院工作中发现,地方法院就管辖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占比较高;特别是在法答网上,一线干警围绕民事案件管辖的提问量较大、观点不一。由于管辖规则不够明确,加之有的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引发“推管辖”“争管辖”等问题,致使部分案件不能及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影响了诉讼效率,加重了诉讼负担。据统计,近五年涉民事管辖争议“民辖”类案件为16.23万件,涉管辖争议、管辖异议的“民初”类案件为14.57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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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5〕15号第三条明明:
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但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能够依法确定管辖法院,一方当事人仅以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为由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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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我也遇到一起这样的案例。
佛山市赛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型民营企业,其与河北沧州彩虹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签订一份《安全梯笼购销合同》,约定佛山方购买沧州生产的安全梯笼。合同签订后,佛山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梯笼购买款580000元。2021年5月26日,因沧州供应的安全梯笼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壁厚太厚,造成原告施工现场停工。沧州公司方承诺由佛山方自行整修,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后合同项下200米不符合规格的安全梯笼整修共计支出人工费、材料费、业务费、后期拆卸费等费用合计77614元。
这个案件标的不大,仅仅七万余元,但代理律师费了不少心血,因为双方签订的《安全梯笼购销合同》页首明确“合同编号:2021--5-12签订地:广东省佛山市”,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供、需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佛山法院认为约定不明,佛山市有五个区,南海区法院管辖不具有合理性,应当由沧州方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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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标的不大,2022年正处于疫情期间,从广东到河北沧州办案,无疑是增加当事人的负担。经过代理律师的大量工作,最终佛山南海法院从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考虑,确定本案具有管辖权,案件开庭后握手言和,双方调解结案,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就本案管辖权作出如下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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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达成协议管辖
双方签订的《安全梯笼购销合同》页首明确“合同编号:2021--5-12 签订地:广东省佛山市”,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供、需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确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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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赛鑫公司注册地及公司账号开户行均位于佛山市南海区
根据赛鑫公司申请立案时提交的营业执照附件及案涉合同载明的开户行均可确认,赛鑫公司的注册地及公司公账开户行均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通过协议管辖约定的法院应为与一方当事人联系最密切的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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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交易过程显示合同签订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
双方通过微信交流达成签订案涉安全梯笼购销合同合意及具体交易细则后,天虹公司随即制作合同并加盖公章通过微信发送给赛鑫公司(附件P1-P6),将纸质合同邮寄至赛鑫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注册地(附件P7-P11)。赛鑫公司在收到天虹公司邮寄的案涉合同后,加盖公章(附件P12-P13)。据此,案涉合同签订地应确定为赛鑫公司签订合同时所处地即佛山市南海区。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协议管辖的约定,本案纠纷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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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在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毛某丽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14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注:现为第三十五条)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权利,虽然从文义看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属于当事人可选择的管辖范围,但亦用“等”字表明当事人还可选择除上述五地之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在对“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进行必要指引和限制下,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意思自治权。
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纠纷发生前即约定对纠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当事人对诉讼管辖这一基本诉讼权利的约束与放弃,因此,需要当事人具有明确协议管辖权法院的意思表示。如上所述,本案双方当事人选择佛山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佛山目前有南海、禅城、顺德、高明、三水五个基层法院,当事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签订合同时表述为“合同签订地”“签订地广东省佛山市”,在排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选择南海法院的意思是真实的,也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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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案阶段的管辖权审查属于形式审查
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阶段,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当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又要及时矫正、遏制当事人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此阶段一般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等。且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综上所述,双方无论是在案涉合同的磋商过程中,还是正式签订的合同中,均明确达成了发生争议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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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无论是佛山南海法院还是河北沧州法院管辖,都在同一片中国的蓝天之下,适用的是同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国又是个法制统一的国家,但管辖权是法院审判权的合法性基础,是特定法院可以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或权能,是关系到一国司法秩序的重大问题,“无管辖权则无审判权”。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与诉争法律关系、管辖连接点等密切相关,关乎当事人的重大程序利益,因此不可不慎。
南海区法院最终从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考虑,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值得称道。
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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