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25日,镇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示两起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规个人及经营主体依法惩处,规范县域建筑垃圾处置秩序。
其中,2025 年 12 月 7 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时,在芒部镇政务服务大厅下行200米处擅自倾倒所运建筑垃圾,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执法部门依据该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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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镇雄某经营部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情况下,安排刘某某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执法部门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5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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