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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晶
编辑|李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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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人(Savage man)在世上所知道的仅有的好东西(goods),就是食物、雌性(female)和休息”,卢梭在《论不平等》中这样描述自然状态中的人。他还说:“人(man)在适应社会生活并变成奴隶之后,就变得体弱、懦弱、卑躬屈膝,他萎靡和女性化(effeminate)的生活方式最终令他同时丧失了体力和勇气。”
这些表述中有一个明显的矛盾。它们都是在探讨人的本性,一段是为了说明人在自然状态中很容易得到满足,另一段是为了说明文明令人堕落和蜕化,这里的“野蛮人”和“人”都应该是“human”意义上的“man”。然而,当卢梭说自然人只在乎三种“好东西”,其中之一是“雌性”,他脑海中所浮现出的只可能是一个成年男人的形象。当他说人进入社会状态后生活方式变得“女性化”,他脑海中浮现出的仍然只可能是这个男人的形象。也就是说,他看似在讨论human意义上的man,实则在讨论male意义上的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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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当卢梭提出他的契约理论,他是否也仅在表面上讨论所有的人如何成为公民,实际上构想的是所有的男性如何成为公民呢?以《爱弥儿》为佐证,对此的回答是确定无疑的。爱弥儿,理想的男人,应该被教育为自由独立的个体;索菲,理想的女人,却应该被教育成这个独立个体的伴侣,他的附属品。
身为人本主义者却持有性别歧视和厌女思想,这是我们在卢梭身上能找到的又一个典型“症候”。在继承了卢梭的“道德自由”观与契约精神的康德身上,这一症候可以说发展到极致。康德提出了将人视作目的的“绝对命令”,我们很难想象还能有什么对于人本主义更纯粹的表述。但是,这位人本主义者却认为女性应该服从男性,并在很长的时间里认为有色人种应该服从白人。因为女性不具备义务观念,没有原则,因此不能构成道德主体,她们只能是“被动的公民”,必须依附具有理性和道德能力的男性。同理,其他种族的人也没有用理性来治理自己的能力,因此应该由白人来为他们立法,并受到白人的管束。康德在晚年纠正了自己的种族主义并批判自己曾经支持的殖民主义,但是他从未纠正过自己的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并不是卢梭和康德的专利,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和尼采,看似是在关注普遍的人的问题,实际上是从男性视角探讨这些问题,并贬低乃至污名化女性,这在哲学史上是一个“常规操作”。并且它不仅发生在狭义的,也即西方的“哲学史”中。我们知道“人皆可以为尧舜”的那个“人”指的是有德性的君子,而“君子”有别于那些“难养也”的“女子”和“小人”,他因而也是有性别的。
但高呼人人平等的启蒙思想家也采取这种常规操作,这是最令人难以接受的。白人男性中心主义与平等主义人权观所形成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简直匪夷所思。更匪夷所思的是,哲学史的研究者们对这个如此显眼的矛盾可以说是习惯性地视而不见,令它成为哲学史这个房间中的一头大象。
而当女性主义学者指出人本主义者的性别歧视与厌女,最常见的回应是:这只是一个细节,它不影响我们对于哲学家的总体理解(厌女与否,这些哲学家都是人本主义者)。将启蒙哲学家的性别和种族歧视孤立起来,称此是“时代局限性”,是不影响我们理解人道主义和契约精神的细枝末节,这就是最省事、最不会威胁到传统思想史叙事的回应方式。更有甚者,这个细节可以被视作平等进程中的必经之路:将“人”等同于白人男性(实际上这些男性中也不包括无文化资本和经济资本的底层,而基本上指当时欧洲的上流社会以及正在壮大的资产阶级中的男性),这是哲学家与同时代人所共有的,未被意识到的惯习,但是平等人权观可以促使哲学家反思这一点,康德晚年纠正了自己的种族歧视,他如果再多活几年说不定就能纠正自己的性别歧视,就能说出“女性和男性一样都是具有自律能力的理性个体”的话了;而我们只要将他们笔下的“人”真的扩展到“人类”的范围,让所有的人都成为理性个体,都完成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都参与到契约和立法中,那么人本主义的理想就能实现,平等就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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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在分析“自然”观念时已经发现,这种平等与阶序、平权与特权的矛盾远远不是能忽略不计的细节,而是启蒙思想一个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因为是同一个论据(理性--心灵高于感性--身体)在证明所有人的高高在上(相对于其他物种),又在证明欧洲男性高高在上(相对于女性和其他人种),换言之,证成平等的论据,也在证成阶序,甚至更适合证成阶序。同一个理性主义的论据令康德提出绝对命令,又令他得以证明女性应该服从男性。
洛克、卢梭、康德纷纷强调家也应该得到契约的规范,男性和女性应该通过婚姻契约来建立家庭。这看似是一个进步的要求,但卡罗尔·帕特曼(Carol Pateman)指出这个发生在私人领域的契约与社会契约之间的本质区别。婚姻契约中的女性,在契约的要求下,变成了一种矛盾的人:她既是有立约能力的(否则婚姻就不能是一种契约),又是没有立约能力的(因为她们感情用事、被动行事、不懂原则……总之不符合独立理性主体的要求),换言之,她只有形式上的立约能力(说“同意”的能力),但并没有实际的立约能力(通过理性来自主地对契约内容做出判断)。最终,婚姻契约只可能是从属契约(contract of subjection),而不可能像社会契约那样是平等契约,它不是两个自由独立的理性个体之间的契约,而是理性个体与感性个体、有决策和行动能力的人与没有决策和行动能力的人之间的契约。双方并不在契约中将彼此承认为对等的行动主体,而是有一方通过契约同意另一方成为自己的行动原则。这个契约创造的是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它就是帕特曼所说的“性别契约”。
因此,社会契约理论确实创造出了一种新的政治体,但它不像我们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均质的公民社会,而是由两个异质空间构成:公和私、国和家。两种被视作具有不同本质的人被认为分别适合这两种空间:独立自主的理性个体/男人,是公共空间的主人,与之相对立的女性则被钉在了被视作属于自然或者说生物空间的家中。并且,正如“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理性凌驾于感性之上,公共空间现在凌驾于家之上。最重要的是,这两个空间并不是独立于彼此的,而是由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构成一个整体。起初被排除于政治空间之外的自然空间现在又以特定的方式(从属的方式)被重新纳入这个政治空间。“私人”空间的说法是具有误导性的,它暗示我们家在政治之外,其实它是政治体的构成部分。它尽管是女性的专属,却是由男权来统治的场域。
社会契约理论不仅仅创造了一种契约模式,而是两种。一种是公共空间中被视作都具有立约能力的人之间的社会契约,传统的家长--君主制(paternal authority)现在被所有公民之间的“兄弟联盟”(fraternal pact)所取代,但是私人空间内部的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之间,以及公共空间的所有男性与私人空间的所有女性之间,都建立起了统治与服从的性别契约。
契约的全部真相因而是一个复杂的结构:狭义的社会契约是排她的,社会契约加上性别契约的双重契约则是无所不包的,但后者并不是开放地令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狭义的社会契约中,而是为狭义的公民社会寻找隶属者。最终,帕特曼称,我们在以契约模式进入现代社会时,并不是从父权进入平权,而是从一种父权进入另一种父权:家长父权(paternal patriarchy),也即一个男性对于所有其他人的统治,变成兄弟父权(fraternal patriarchy),也即所有男性对于所有女性的统治
本文节选自:谢晶《平等悖论》,上海人民出版社·光启书局,2026年1月,256-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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