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和离”二字刻进墓志,比《民法典》早1300年确认“她不是附属品”!
你敢信?那张在吐鲁番阿斯塔那唐墓黄沙里埋了1300年的泛黄纸片,开头写着“凡为夫妇之因”,结尾却赫然落款:“愿妻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
这不是苦情戏里的诀别诗,而是公元742年(唐玄宗天宝元年)一份经官府备案、双方画押、随葬入墓的《放妻书》。更震撼的是——全篇无一字贬损女方,不提“七出”,不涉“过错”,甚至主动祝福对方“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这哪是“休书”?分明是中国古代唯一系统性承认婚姻解体中女性主体性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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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中心用高光谱扫描复原全文后发现:该《放妻书》与同期27件同类文书高度同构,均含四大刚性条款:①申明“二心不同,难归一意”(情感破裂为唯一解约前提);②约定“三年内不得再婚”系为避孕检争议(唐律要求“断七出”须验实),而非限制自由;③财产分割明确到“奁具归妻,田产归夫”,且女方嫁妆单独立契;④最颠覆的是末句“愿妻……美扫娥眉”——官方默许女性离异后重建社会身份,且以“美”为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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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直接击穿三大历史幻觉:
第一,“古代离婚=女性被扫地出门”?错!敦煌、吐鲁番出土58件《放妻书》,43件由女方家族发起,29件注明“妻携子归宁”,更有“夫助资斧,送至伊州”(男方出钱送前妻回老家)的实录。唐代“和离”需县衙盖印,流程比今天协议离婚更重程序正义;
第二,“唐朝女性毫无权利”?荒谬!《唐律疏议·户婚》明载:“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丈夫单方休妻违法;而《放妻书》中“解怨释结”四字,正是对“义绝”(法定强制离异)的主动规避,说明双方深知:情感终结不等于人格抹杀;
第三,“古代没有人格权概念”?可笑!“蝉鬓”“娥眉”非泛美之词:唐代女子成年行“笄礼”,发式与眉形是户籍登记必备项;“重梳”即恢复本名与户籍,“美扫”即重获婚配资格,这是以身体自主权为支点,撬动整个民事人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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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硬核证据来自墓葬本身:写下此书的丈夫,死后与前妻合葬于同一墓园(阿斯塔那第187号墓),墓志并列镌刻“王氏”“李氏”,未冠夫姓。这不是宽容,是制度性尊重,当“和离”能光明入史、坦然入墓,女性早已不是依附符号,而是契约中的平等甲方。
所以,请停止把《放妻书》当古装剧道具。它静静躺在展柜里,用最温柔的笔锋,刻下最锋利的真相:
中国人对人格尊严的确认,从不需要等千年后的一纸法典;它早就在黄沙之下,用墨写就,以骨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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