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需依据双方关系及转让目的区分,核心政策依据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现作出具体的解析:
一、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需区分情形
第一、直系亲属间无偿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
若受让方为转让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范围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承担直接抚养/赡养义务的人),且能提供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如公证书、户口簿等),视为正当理由,税务机关认可其低价或零对价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条款: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正当理由
第二、非亲属间无偿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若受让方不属于上述亲属范围(如朋友、无关联第三方),即使协议约定价格为0元,税务机关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核定方法:
为净资产核定法:以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若企业土地、房产等资产占比超20%,需资产评估报告)
2、类比法:参考同类企业或股东近期转让价格核定
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核定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 20%
二、有关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第一、纳税人:
股权转让方(即出让股权的自然人)
第二、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即受让股权的自然人),无论转让是否有偿,均需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三、未扣缴后果:
受让方可能被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三、其他涉税事项
第一、印花税:
若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0元,印花税计税依据为0,无需缴纳。
但若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如非亲属间转让),仍按核定后价格的0.5‰由双方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第三、后续转让的税务处理:
受让人未来再转让该股权时,股权原值按以下确认:
1、亲属间无偿受让:原值 = 原持有人股权原值 + 受让时合理税费
2、非亲属间无偿受让:原值 = 0(因未支付对价)
四、关于程序性要求
第一、证明材料:
1、亲属间转让需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抚养/赡养证明等
2、非亲属间转让需配合税务机关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第二、纳税地点:
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申报时限: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如协议生效、支付款项)的次月15日内。
五、相关风险提示
第一、价格明显偏低的核定风险:
非亲属间0元转让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从而启动核定程序
第二、虚假申报后果:
若通过伪造亲属关系逃避税款,将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甚至面临罚款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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