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8日,据红星新闻,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象州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廖红光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今年8月1日,经象州县委批准,象州县纪委监委对象州县公立医院总院原党委书记廖红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此前,他在当地卫健系统工作多年,于2003年至2013年3月历任象州县卫生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副局长,2015年4月至2022年12月历任象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象州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象州县卫生健康局局长、象州县公立医院总院院长,象州县公立医院总院党委书记、院长等职务,2025年7月被免去象州县公立医院总院党委书记职务,2025年8月1日被给予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判决书显示,200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廖红光利用担任象州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象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象州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象州县公立医院总院党委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文、丘某友、陈某飞等10人在医疗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承揽、人事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财物共计126.4万元。
此外,判决书还详细披露了廖红光在任期间曾多次为他人获得提拔或调整工作提供帮助的详细情况,人员涉及当地妇幼保健院以及多个卫生院院长。
此过程中,廖红光收受钱财存在“小额多次”的特点,例如为陈某飞获得提名为象州县妇幼保健院院长考察人选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陈某飞共计3.1万元;为蒙某川调任寺村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蒙某川送给的现金共计0.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红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其在人事职务调整中违背选人用人原则,助长了不正之风,污染了医疗卫生系统的政治生态,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不属于“受贿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
廖红光认罪认罚,且其被留置后除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宽处理。廖红光及其家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廖红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撰文 | 梅斯医学综合整理
编辑 | 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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