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108号)明确本通知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SDPR-2025-0140031。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予以转发供参考。
山东省劳动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88)鲁劳险字第258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门同意的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提出如下 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民办教师在一九七〇年至一九七八期间,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一九七九年以后被推荐或考入上述学校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民办教师被直接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应征入伍,退伍后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入伍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与入伍后的军龄和退伍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涉及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以本文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对此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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