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连发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及内幕交易淮河能源(600575.SH)的赵瑜、刘强、马进华三人进行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处罚内容,其中两人再现“亏损式”内幕交易。
根据处罚决定书内容,淮河能源于2024年12月16日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瑜”账户由赵瑜本人控制使用,交易“淮河能源”股票,“赵瑜”证券账户买入“淮河能源” 47万6500股,买入206万元,后卖出47万6400股,卖出金额为155万元,持有余股100股,扣除税费后亏损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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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监管局认为,赵瑜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一是交易时点与赵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
赵瑜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期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2024年12月13日赵瑜买入“淮河能源”22万8300股,2024年12月16日买入“淮河能源”24万8200股。
二是买入意愿强烈。赵瑜2024年12月11日、12月16日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在“淮河能源”停牌前2个交易日大批量买入,买入金额206万元,相较以往交易金额明显放大。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瑜申辩称,一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不能等同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二是证券交易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和个人独立判断,符合自身交易习惯,虽有集中买入,但不足以构成“明显异常”并必然归因于内幕交易。三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知悉”内幕信息。综上,赵瑜请求免予处罚,如最终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则请求减轻处罚。
最终,安徽监管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赵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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