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度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名誉权侵权案件的高发区域。一句不负责任的谣言、一段情绪化的诋毁,都可能成为刺伤他人名誉的“利刃”,甚至构成违法犯罪。
网红造谣恶意竞争
判定侵权高额赔偿
李某因嫉妒王某业绩,在王某所代言的商业广告视频中发表“可恶的小三、她只配当别人小三”等评论意图贬低王某。该广告视频的浏览量达两千多万,负面评论和转发量较高。因李某的行为,导致王某的名誉受损,王某所在公司决定让王某停播,王某受此影响患抑郁症。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恶意在网络直播平台发布不实言论,贬低王某、影响王某的业绩,因案涉广告视频浏览量、转发量较高,影响范围广,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并被迫停播,经医院诊断,王某受此影响精神严重抑郁,李某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最终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在某平台公开道歉,并保留30日,消除影响,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网络空间的言行自由,必须以遵守法律和恪守道德底线为前提。本案中,法院对基于“嫉妒”恶意诋毁他人的行为予以纠正,并通过判决引导公众在网络活动中秉持友善、诚信的交往原则,确立了“网络言行有边界,恶意诋毁须担责”的司法导向,对于匡正“流量至上”等错误观念,营造清朗、健康、文明网络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价值。同时,本案将“案涉视频浏览量较高”和“跟评情况”作为认定“影响范围广、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关键事实,并结合“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支持了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了网络侵权案件中,传播范围是衡量损害严重程度的核心要素之一,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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