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墙体遭涂画,法理交融化纠纷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行为,租赁合同的履行不仅关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着邻里和谐与社区稳定。近日,莒南县司法局朱芦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纠纷,通过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既维护了出租方的财产权益,也兼顾了承租方的实际情况,让矛盾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朱芦镇村民张某将其位于某社区面积约100平方米的闲置居民楼出租给陈某居住。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年租金3300元,陈某需向张某支付租房押金500元。2025年9月,租赁期限届满,张某前往房屋验收准备收回房屋时,发现房屋客厅、卧室等多处墙体被涂画得面目全非,彩色画笔痕迹清晰可见,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后续出租。
张某当即联系陈某,要求其对受损墙体进行修复,恢复房屋原状后再退租。然而,陈某虽然承认墙体涂画是其未成年子女所画,但属于无心之失,而且张某已经收取房屋押金,由张某自行处理即可,自己不要求退押金了。而张某表示他愿意待陈某恢复房屋原状后,退回房屋押金。双方就押金用途及墙体修复责任归属问题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张某便找到朱芦司法所,要求调解该起纠纷。
调解过程
朱芦司法所接到张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力求高效、妥善化解矛盾。
调解员首先分别与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陈某进行单独沟通,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理由及内心想法。在与张某沟通时,调解员详细了解租赁合同的签订细节、房屋出租时的状况以及墙体受损后的具体情况,张某向调解员提供了租赁合同原件及房屋受损部位的照片。在与陈某沟通时,调解员重点核实了墙体涂画的实际情况及陈某的态度,陈某再次强调子女涂画属于意外,且押金应优先用于处理房屋问题,而且自己已经不住在本地,再自行寻找施工人员修复墙体确实存在不便。
为确保调解工作有理有据,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涉案房屋进行实地勘查。到达现场后,调解员对房屋墙体受损情况进行了仔细查看和记录,发现墙体涂画范围较广,部分区域涂画痕迹较深,修复需要经过打磨、刷漆等多个工序,初步估算修复费用确实超出了500元押金金额。同时,调解员核对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房屋损坏应由谁维修,但明确约定了承租人需妥善保管房屋、不得人为破坏的义务。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陈某,其作为承租人,有义务保障租赁房屋的完好,子女造成的房屋损坏,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押金的性质是履约担保,不能直接等同于维修费用,是否足以覆盖维修费用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综合考虑,调解员向双方提出了调解方案:由张某先行负责对受损墙体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先从500元租房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陈某补足;待张某完成维修后双方办理押金结算及退租手续。
通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逐渐平复,对立态度有所缓和。陈某认识到自己作为承租人的责任,同意承担超出押金部分的维修费用;张某也表示会尽快安排维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
1、张某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完成房屋受损墙体的维修工作,维修标准以恢复房屋原状、不影响正常居住和出租为宜;
2、维修费用先从陈某支付的500元租房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陈某一次性补足;
3、张某完成维修并与陈某结清费用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此次房屋租赁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及时安排了墙体维修工作,维修总费用共计850元。陈某当场向张某补足了350元维修费用,张某也将房屋钥匙收回,双方顺利完成了交接。至此,这起房屋租赁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此次房屋租赁纠纷的成功化解,为处理此类民事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类似的租房问题提了醒。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但对押金的具体用途、房屋损坏后的维修标准及费用承担等细节约定不够明确,这也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重视租赁合同的签订,尽量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押金数额及退还条件、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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