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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迷思:当“满意度调查”成为侵权行为的遮羞布
今日,一家央级驻黔新闻媒体就备受关注的“景怡苑小区物业僵局”采访属地街道办,获世纪城街道办《回复》称已通过“民意调查”掌握业主意愿,并据此展开工作。
世纪城街道办回复显示:通过《满意度调查》景怡苑3618户,仅有800户业主对深圳住宅物业不满意。(对这一调查结果,景怡苑广大业主的点评在此省略一万字)
这一看似规范的行政回应,却在事实与法律的审视下,暴露出一个尖锐的真相:当“民意调查”被精心设计为回避核心矛盾的工具,成为放任侵权、固化不公的“合法化”的遮羞布。
表面看,数据似乎支撑了“多数认可”的结论。然而,这一调查的致命缺陷在于其议题的彻底避重就轻。
调查只问“是否满意”,却绝口不问:
是否同意原物业在合同到期六年后继续“事实服务”?
是否要求对已被侵占多年的巨额公共收益进行审计与追回?
是否认可由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选聘的新物业公司?
这种调查,实质是将一道涉及 “产权归属”与“程序正义” 的法律选择题,偷换为一道关于 “服务感受” 的主观评价题。它巧妙地将公众视线从“物业非法盘踞是否合法”“公共收益被谁侵占”等本质问题上移开,转而聚焦于服务质量这个可被模糊化、可被“整改”无限拖延的次要维度。当调查问卷取代法律程序,当满意度模糊了产权归属,基层治理便可能从“解决问题”滑向“管理问题”。
街道办在回应中,断然否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未参与表决视为同意多数意见”(即“沉默者从众”)条款的效力,并以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双三分之二”参与率为由,否定业主自发组织、通过登报达到100%参与率的业主大会决议效力。
这一逻辑链条耐人寻味:
1. 长期不作为导致组织瘫痪:街道办对业委会“难产”状态长达六年未尽到法定指导职责,导致小区缺乏合法召集主体。
2. 否定业主自救程序:当业主在极端困境下,依据既有自治规则启动集体决策时,街道办却以程序细节瑕疵为由全盘否定,却未在事前提供任何建设性指导以补正程序。
3. 街道办安排城管一夜之间拆毁所有选聘标语,加持起到隔绝信息的作用。
4. 用“调查”替代“决议”:在否定法定决策程序的同时,推出一个自己主导的、不具决策效力但极具误导性的“满意度调查”,以此作为其行政判断的“民意基础”。
这构成了一个闭环:行政不作为制造决策僵局 → 否定业主自救济尝试 → 用非决策性调查塑造话语权。
其结果,是《民法典》赋予业主的“共同决定权”在程序迷宫中被架空,而街道办则通过“民意调查”这个软性工具,实现了对小区治理方向的隐性主导。
这场“民意调查”的代价——被放任的侵权与流失的公信力
问题的核心,从来不只是“满意与否”,而是 “谁有权决定” 以及 “产权收益归谁”。
物业公司持续控制小区公共收益(如停车费、广告费)长达十一年,金额巨大。
而街道办在收到业主明确要求制止侵占、追回收益的履职申请后,回复却是“已提请区级部门统筹审计”“等待审计结果”。
“审计”成了最佳缓冲词。然而,在等待审计的漫长过程中,侵权仍在继续,收益仍在流失,小区设施因缺乏公共资金维护而持续老化。这暴露了另一种不作为:
对正在发生的、证据指向明确的侵权行为,表现出惊人的“程序耐心”;
对业主依法更迭物业的迫切诉求,却表现出严厉的“程序洁癖”。
当基层行政部门对一纸《在管证明》的出具颇为迅速,对一份无效《公告》的发布杀伐决断,却对迫在眉睫的财产侵害行动迟缓时,其立场难免引发质疑:这究竟是无意的效率低下,还是有意为既得利益者维持现状提供便利?
“以‘满意度’调查代替产权决策,如同用体温计量血压——工具本身没错,但测错了根本问题。”
“当‘指导’异化为‘否决’,当‘协调’退化为‘旁观’,法定职责便只剩下空洞的修辞。”
街道办的职责是桥梁与护航者,而非裁判与拦路石。其合法性源于依法保障业主自治的实现,而非替代业主做出选择。
街道办闪电成立的物管会的通告,已经发黄,但“纵容侵权者以‘服务者’身份盘踞,继续收取公共停车费,广告费,铁塔公司的占用费,这等于默许强盗以厨师名义留在厨房——无论饭菜味道如何,产权已然沦陷。”
公共收益的归属是产权问题的试金石。也是判断“物管会”真伪的唯一检验标准。
真正的民意,在于业主大会依法投下的每一张选票;真正的治理,在于对法律决议不折不扣地执行与对公民产权坚定不移地捍卫。
抛开产权谈满意,绕过法律谈稳定,无异于舍本逐末。
破解景怡苑困局,乃至破解此类基层治理的迷局,钥匙从未丢失——它就写在《民法典》里,刻在《民法典》287条“业主共同决定”的原则之上。
现在需要的,是摘下“民意调查”这块遮羞布,直面业主清晰的产权与觉醒的法治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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