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运输合同中的报价协议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托运人若因此类条款产生权益纠纷,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也迪律师解答
运输合同中的报价协议通常构成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运输企业的报价协议多为预先制定、统一适用的标准化文本。实践中,承运人常通过此类格式条款设置免责、限责内容,以此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可能损害托运人合法权益。
一、主张条款未生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承运人需对报价协议中的免责、限责等关键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比如对条款进行加粗标注、签订合同时口头明确告知等。若托运人未到场、未注意到相关条款,且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托运人可主张该格式条款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主张条款无效。若报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免除承运人主要责任、加重托运人责任、排除托运人主要权利”情形,即便承运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仍属无效条款,托运人可向法院主张确认条款无效。
三、留存证据维权。托运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报价协议原件、与承运人就合同条款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货物运输相关凭证等证据。若因格式条款产生纠纷,可凭借上述证据举证承运人未履行法定义务,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要求确认条款无效,并追究承运人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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