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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共中央“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满足民生需求中拓展发展空间尤其是完善劳动标准体系”的要求,结合社会政策的实践,我们思考:有没有这样的领域,不用特别大数量资金、技术与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只需修改和完善一些管理的标准,就能很快地产生出明显的效果,从而使社会与政府都能受益?回答是肯定的。
最为有名的案例是2008年汶川地震的救灾,面对巨大的灾难,中央决定调整救灾体制,实施“一省对一县”救灾帮扶的政策,结果产生了举世瞩目的综合性效果!
同样在救灾领域,四级应急响应预案也是一个经典案例。原来,救灾的要求是灾害发生后有关领导干部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导救灾。但是,如何定义“第一时间”?是一天还是三天?通过讨论,达成共识,就是中央救灾工作组要在24小时到达灾区现场;同时,对灾害的响应等级也进行了划分,哪一个级别由哪一级的行政官员来负责并赶到现场,都需要明确。既然工作组到了现场,灾民的救助也需要24小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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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一时间”到“24小时”,看起来是一个很小的标准调整,但实际上影响极大。因为,如果中央工作组在重大灾情24小时到达灾区现场,对重大灾情如何定义?转移多少人口?遇难者人数呢?倒房数量呢?还有旱灾,什么程度才达到启动应急响应呢?再进一步,中央工作组到了,灾民的救助总要在24小时之内就要有所安排吧?这就需要相当准确地定义报灾的时间、决策的时间、中央救灾款和物资调度的时间。这样一来,在管理救灾部门的工作程序上,就需要精确到分钟。启动中央级别的应急响应时,对应级别的负责官员、具体授权和责任,都必须有明确规定。
一个小小的时间定义,客观上引起了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的一场巨大革命性调整。这样的效果当然是相当明显的。
由此看来,社会政策决不仅仅是资金投入问题。一定意义上,政策的结构建设与管理体制尤其是其直接影响公共行为的标准体系更为重要。
在社会政策领域,管理的标准是不是已经十分完备而不需要完善了?回答是否定的。在这个领域,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相当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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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救灾帐篷的标准为例,尽管新的标准已经颁布,但与发达国家比较还有较大差距。其中,有三个方面的缺陷相当突出:其一,在新的标准中,过去固定帐篷的地桩过尖过高因而经常伤害灾民的现象还没有纠正,能否变成钩桩或者倡导钩桩?其二,救灾帐篷的使用属于政府安置灾民生活的公共行为。作为救灾服务的载体,实践中需要配套的厕所帐篷、指挥帐篷、公共服务帐篷、医疗通讯帐篷等,客观上救灾帐篷是一个系统的单元,而不是单一的帐篷叠加,这就需要建立救灾帐篷系统的标准,比如,究竟几十顶帐篷配备一个厕所帐篷?其三,帐篷中需要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如简易的桌椅和床铺、毛毯与其他生活用品等,这也需要加以规范。
还有,有的领域还存在着缺乏标准的现象。比如,灾害救援的应急采购有没有标准?看来还暂时缺乏。如果生搬硬套日常的招标采购标准,耗时数月时间来应急采购,那还不是天大的洋相?如果没有标准就禁止采购,更是特大错误。那么,怎么按照24小时救助灾民到位的办法规范应急救灾的采购?这是不能等待的大事情。
另外,有的标准存在着明显缺陷,有的规定与群众的生老病死日常生活完全脱节,更是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尽快修改和完善。
最后,全国应急预案的标准也不统一。预案本应是规范机关自身行为的操作方案,可有的地方却将预案当成普通文件印发,混淆了文件与预案的区别,从而引发诸多问题。
学习中共中央“十五五”规划的建议,规划社会政策的发展,确实需要对影响国计民生的公共管理的标准体系进行结构性的充实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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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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