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先以 “外卖代运营” 为诱饵招揽商超加盟
再用 “高额补贴” 为幌营造盈利假象
普通商品被包装成 “平台补贴商品”
用 “拍 A 发 B” 模式操控订单数据
不知情的平台和品牌商沦为诈骗分子的 “提款机”
你是否也接触过这类看似 “稳赚不赔” 的代运营服务?
一、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起,当事人汪某(化名)伙同他人,搭建外卖代运营团队,在 “饿了么” 平台申请某品牌,招揽商超加盟品牌后,提供代运营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共同开展线上外卖业务。李某(化名)与好**超市、**生活超市等多家商超联系,签署新零售委托运营合作协议,约定按照线上经营额的3.5%-4%收取服务费。
运营期间,为骗取平台及品牌补贴,团伙共谋采用 “拍 A 发 B” 模式实施诈骗:由公司员工在平台上架标注高额补贴的商品或套餐,合作商超线下销售其他等额商品时,引导顾客在线上下单完成虚假交易,以此套取补贴款。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部分商超线上建店、商品海报制作、账目核对等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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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二、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黄文麟律师快速介入案件,通过阅卷梳理案件事实、研判证据材料,结合汪某的涉案情节确定核心辩护方向,重点围绕 “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不起诉” 提出辩护意见:
1、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线上建店、海报制作、账目核对等辅助性工作,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汪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汪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犯罪行为认知明确,依法可从宽处理;
4、被告人汪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有效降低社会危害后果,量刑时应酌情考量;
5、结合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论证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
建议检察机关对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处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决定:对汪某不起诉;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解除扣押,发还汪某。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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