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交了,卡办了,私教课报了,私人教练却离职,而且因伤病无法继续锻炼,面对这种情况,剩余课程费用能追回吗?
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诉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支持返还剩余课程费用。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夏某与某健身中心达成协议,支付1万元购买50节常规健身私教课程,并由该中心教练李某担任其责任教练,健身中心组建了以“夏某责任教练李某”命名的服务群。
2024年10月,夏某右脚距骨骨折,经诊断已不适宜继续健身。
此后,她通过微信与教练确认,尚余40节课程未使用。同时,原服务群中包括李某在内的教练均已从该健身中心离职。
夏某认为,因自身伤病无法继续上课,并且指定教练离职,健身中心已无法按原约定提供服务,故起诉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8000元。
健身中心辩称,课程设有有效期,至2025年3月28日止,现课程已过期,故拒绝退费。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夏某购买课程时,健身中心指定李某为责任教练并组建专属服务群,应认定双方存在以“特定教练提供服务”为合同基础的特殊合意。现该教练离职,健身中心无法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此外,夏某在课程期间发生骨折,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
关于健身中心提出的“课程过期”抗辩,法院认为,案涉课程为按次计费的私教课程,健身中心未举证证明已明确告知并取得消费者对“过期作废”条款的同意,故该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某健身中心返还夏某剩余课程费8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法律问题:
一是服务合同中“特定人”履约义务的认定。私教服务高度依赖专业能力与个人信任,如双方约定由特定教练提供服务,则该教练的持续履职构成合同重要内容。其离职导致原约定无法履行,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二是情势变更原则在预付式消费中的适用。消费者因伤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坚持履约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支持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健身中心单方面设置的“课程有效期”,如未在缔约时充分告知并取得消费者同意,尤其是对于按次计费的服务,不得作为拒绝退费的正当理由。
法官提示
1.消费者在选择预付费服务时,应增强合同意识,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教练人员、违约责任及退费规则,避免口头承诺难以举证。
2.经营者应诚信履约,不得以格式条款、内部规定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在教练变动或服务内容调整时,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协商变更履行方式,避免单方变更引发纠纷。
3.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人员更替、消费者身体状况变化等情形,双方应积极沟通、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寻求司法救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供 稿:民事审判一庭
作 者:张文博
编 辑:张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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