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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处理的婚姻家事案件里,有个问题每天都要被问上好几遍:“律师,我老公/老婆出轨了,我能不能让他净身出户?”“这种情况离婚,我能要到多少赔偿?”
每次遇到这样的咨询,我都得先打破当事人的“幻想”——净身出户根本不是法律概念,想靠出轨就让对方分不到一分钱,几乎不可能。前段时间刚办结的王女士离婚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今天拿出来跟大家好好说说,帮大家理清离婚赔偿的那些事儿。
王女士和张先生结婚整整十年,两人从一无所有打拼到有房有存款,还育有一个8岁的儿子,在外人眼里是妥妥的幸福家庭。可半年前,王女士在整理丈夫手机时,意外发现了他和婚外异性的亲密聊天记录,不仅如此,转账记录显示,张先生半年内陆续给对方转了近10万元,其中不乏5200、13140这样的特殊金额。
看着眼前的证据,王女士彻底崩溃了。她拿着这些记录找到张先生对质,对方起初还想狡辩,最后见瞒不住才承认了长期出轨的事实。悲愤交加的王女士当即提出离婚,诉求很明确:让张先生净身出户,家里的房产、存款全归自己和儿子,同时要求张先生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费。
但法院最终的判决,却和王女士的预期有不小差距:夫妻共同财产按三七开分割,王女士分得70%;张先生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驳回了“净身出户”的诉求。很多人可能会疑惑,明明是张先生有错在先,为什么不能让他净身出户?赔偿金额怎么这么低?
首先要明确一点:“净身出户”只是民间说法,我国法律里根本没有这个概念。哪怕一方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也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法院不会因为过错就完全剥夺其财产权益。这一点,不管是王女士的案件,还是其他类似离婚案,都是统一的裁判原则。
那无过错方的权益,到底靠什么保障呢?核心是两个法律条款,大家一定要记好。
第一个是《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里面明确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里要划两个重点:一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买的房、存的钱,不能用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全款买的房、继承的遗产)来“补偿”无过错方;二是“照顾”的幅度是有限的,实践中通常是1/10的倾斜。
简单说,就是把夫妻共同财产分成10份,正常情况下一人5份,考虑到照顾无过错方,可能会变成无过错方分6份、过错方分4份(四六开),或者无过错方分7份、过错方分3份(三七开)。像王女士案件里,夫妻共同财产是200万房产+50万存款,总共250万,按三七开算,王女士能多分到25万,这看似不多,但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已经是对无过错方的合理倾斜了。如果是标的额几千万的大额财产分割,这1/10的差距可就相当可观了。
第二个是《民法典》第1091条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专门针对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的惩罚性条款,主要用来弥补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失。和上面的财产分割原则相比,这个赔偿有两个不同点:一是赔偿来源更广,不仅能从夫妻共同财产里抵扣,还能要求用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支付;二是赔偿金额有明确上限,司法实践中通常在5万元以内,很少有超过这个数额的情况。
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王女士主张20万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只拿到3万——20万远超了司法实践的常规标准,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这里还要给大家划一个关键知识点:这两个保障措施是可以同时用的!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既能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享受照顾,又能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民法典》新增“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时,没删除原有损害赔偿条款的原因——就是要通过双重保障,提高过错方的离婚成本,全面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遇到配偶出轨的情况,与其纠结“能不能让对方净身出户”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不如把精力放在两件事上:一是收集完整的证据,比如出轨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照片视频等,这些证据是法院认定过错的关键;二是合理提出诉求,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和当地司法实践,确定合理的财产分割比例和损害赔偿金额,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你们在婚姻里也遇到了类似的困惑,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我会尽力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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