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核心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核心裁判观点】: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消灭,待该法定事由终止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鼓励和推动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此,对于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或者类似情形,比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间就不应再计算,这时就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依据本条的规定并结合《诉讼时效规定》的相关内容,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表明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这当然属于合法阻却诉讼时效完成的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上述《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的情形即是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具体细化规定。我们认为,由于本条对这一情形的规定仍然较为原则,故上述司法解释与本条规定不冲突的仍然要继续适用。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具有相对性和特定性,但是对于有权代理或者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人之间作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形也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同样适用于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的情形。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通常是指义务人承认并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义务人向权利人同意履行义务,可以使权利人无需再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和维持权利,这时该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不应理解为其怠于行使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中断。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6条的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这里的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也包括其代理人、监护人、财产保管人等履行债务的情形。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其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应该说这也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这些事由当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里的提起诉讼,并不限于民事诉讼,也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此,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这些内容应当都属于这一情形。
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时间点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 140 条中仅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能涵盖实践中的复杂情形。尤其是在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后,在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权利人仍然在主张权利,该过程应作为诉讼时效持续中断期间。因此,在上述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点应从上述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正因如此,《民法总则》规定:“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总则编对这一规定子以保留。
二、有关法律和本条规定对于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对于《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于《民法总则》规定已经改变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故《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典》施行以后当然也就不再适用,但其他法律的规定与本条规定不冲突的可以继续适用。
另一方面,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与本条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适用。比如《诉讼时效规定》第1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第17条第1款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目起中断。”这些规定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
五、法答网:权利行使存在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答疑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作了进一步细化,即“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如果权利人向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撤回起诉,而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的,一般仍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权利人再就该义务人提起该案由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准许撤回起诉裁定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比较复杂,对相关情形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要根据撤诉原因等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审判实践中,权利竞合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权利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对后案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需要进一步分析:
一是基于同一事实之间产生的不同请求权存在竞合,权利人选择一个请求权起诉后撤回该诉,转而以另一个请求权提起后案之诉,应当认为其仍然在积极行使权利。故权利人提起前案之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就同一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就同一义务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后撤回起诉,另行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鉴于两案所涉权利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存在竞合关系,权利人就案涉软件选择撤回商业秘密侵权之诉转向另行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仍然在积极行使权利,故权利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023)最高法知民终337号判决书即持此种观点。又如,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诉讼中,权利人就同一义务人提起侵权之诉后撤回起诉,又另行提起违约之诉,鉴于两案所涉权利的竞合关系,权利人选择撤回侵权之诉转向提起违约之诉,仍然在积极行使权利,故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起算。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竞合关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后又就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仍然在向同一义务人积极行使权利,故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三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竞合关系的情形。一般而言,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与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的对象不同,不能导致后续民事上的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仅是因权利人对纠纷性质系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认识错误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应认定当事人提起此行政诉讼的行为系在积极行使权利,此后即使当事人撤诉,也应当认为其提起行政诉讼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咨询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傅家谋
【答疑专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曹慧敏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出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