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22日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处了招远市某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彩木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某彩木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506份,金额5154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7份,价税合计4911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部门侦办。
一条预警——揭开木材发票虚开一角
山东省税收大数据平台中一条农产品领域开票预警信息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某彩木业在成立不到三年时间里大量开具数以千万计的木材发票,同时未见相关加工设备采购痕迹。这是“天工开物”的木材贸易,还是“工于心计”的虚开骗局?在进一步的数据分析中,一张打着木材贸易幌子大肆虚开的骗局被揭开一角。
第二稽查局在开展数据分析时,通过比对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及山东省税收大数据平台的相关数据发现,某彩木业的开票行为“踩中”多项虚开发票特征:开业即大量开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占比畸高、无其他进项、发票开具与资金流严重不符。同时,某彩木业3年累计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仅7110元,与同行业同规模贸易企业大相径庭。这些典型的虚开特征迅速引起稽查人员警觉,随即立案侦查,并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双线突破——税警联合锁定虚开线索
由于农产品收购业务涉及对象分散、核实难度大,第二稽查局与公安部门协同作战,分别从经营实质和交易对象两个方向展开调查。
为揭开真相,检查人员前往某彩木业注册地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注册地既无生产经营场所,也无生产经营痕迹,实际业务更无从谈起,从源头上否定了木材贸易的真实性。与此同时,公安部门依据第二稽查局提供的开票信息,逐一询问相关农户,证实其从未向某彩木业销售木材,从根本上否定了原木采购的真实性。
检查人员表示,“认定虚开需要构建更加完整的证据链,虚假交易虽然是认定构成虚开行为的核心事实,但还缺乏客观证据。”在全面梳理疑点线索后,检查人员迅速调整思路,依法调取了某彩木业对公账户及法人账户资金流水。经比对相关账户银行流水,结合会计宋某述,逐步还原资金回流路径:受票企业将款项汇入某彩木业对公账户,宋某公账户资金转至邵某、李某等个人银行账户,最终资金回流至受票企业相关人员账户中。“受票企业→对公账户→个人卡→受票方人员”的完整资金闭环,与开票金额高度吻合,认定虚开行为的证据链也由此补齐。
三方合谋——空壳公司编织开票网络
当虚开行为的全貌被揭开,其背后的实质也无所遁形。原来,所谓的“木材”贸易不过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2019年5月,邵某出资成立招远市某彩木业有限公司,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之初,邵某即向李某表明真实意图: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并承诺按其开票金额支付“好处费”。随后,在李某与邵某的策划下,公司会计宋某根据李某非法获取的“原木销售人”名单,为本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事实上,名单所列人员既不种植木材,也不从事木材交易,整个“收购原木”业务纯属虚构。同时,李某等人通过“关系”四处联系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游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达到以“材”谋财的目的。
经查明,某彩木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506份,金额5154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7份,价税合计491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二稽查局将上述发票全部认定为虚开发票,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4年3月4日,招远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某、李某及会计宋某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人合计共处罚金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本网记者)来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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