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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4年6月1日,刘明与王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刘明将一号房屋以总价695万元出售给王磊。合同明确:
定金70万元(已付);
首付款550万元应于过户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资金存管支付;
双方须在2024年11月28日前完成过户。
签约时,双方另签署一份《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载明网签价格为107万元——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明显用于规避税费。
此后,双方就网签价格发生严重分歧:
刘明要求按真实交易价695万元网签,否则将多缴约48万元个税;
王磊坚持按107万元网签,并称“必须先网签才能办贷款和付首付”。
因无法达成一致,网签未办理,首付款也未支付。
2024年11月底,刘明以“王磊逾期付款超15日”为由,发函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索赔违约金。
王磊则反诉称:是刘明拒不配合网签导致无法付款,自己无违约,合同应继续履行,并同意一次性付清剩余603万元房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合同继续履行;
✅ 王磊7日内支付剩余房款603万元;
✅ 刘明收款后3日内配合过户;
❌ 驳回刘明解除合同及违约金请求;
❌ 驳回王磊要求刘明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买方胜诉可拿房,但卖方不因拒低网签而担责!
三、法院说理
付款与网签顺序:应先网签,再付款
虽然主合同未明确先后顺序,但附件中的交易流程图及中介公司陈述均表明:正常交易需先完成网签,才能启动银行存管和贷款审批。
→ 王磊要求先网签再付款,符合行业惯例,不构成违约。
卖方拒绝“阴阳合同”不构成违约
双方虽在《网签授权书》中写107万元,但真实交易价为695万元。
法院认为:以明显低价网签系规避国家税收,损害公共利益,刘明拒绝配合,虽违反形式约定,但实质上并无过错,不构成违约。
合同目的仍可实现,不应解除
王磊明确表示愿一次性付清全款;
房屋已交付,仅剩过户;
双方争议可通过依法纳税、按真实价格网签解决。
→ 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解除将造成资源浪费,违背诚信原则。
双方均无权主张违约金
刘明因合理拒签“避税网签”不违约;
王磊因等待合法网签未付款也不违约。
→ 僵局系政策与合同冲突所致,非单方恶意,故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阴阳合同”风险极高,卖方有权拒绝!
虽然实践中常见“低网签高收款”,但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可能认定避税条款无效。卖方若担心税务风险或后续责任,完全可要求按真实价格网签。
付款顺序看“交易习惯”,不只看合同字面
即使合同未写“先网签后付款”,但结合中介流程、银行操作规则,法院会认定网签是付款前提。买方不能以“合同没写”强行要求先打款。
房价高、税费大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网签价与税费承担
本案争议根源在于:695万成交价 vs 107万网签价,导致卖方可能多缴近50万税。
✅ 正确做法:在补充协议中写明“网签价格为XXX万元,所有因网签产生的额外税费由XX方承担”。
买方有全款能力,是推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关键
王磊之所以胜诉,核心在于当庭承诺一次性付清603万。若其坚持要贷款且无法网签,结果可能不同。
合同僵局≠自动解除,法院倾向“继续履行”
北京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持谨慎解除态度,尤其当一方已入住、另一方愿履约时,更倾向促成交易完成。
律师建议:
若你是卖方,遇买家要求“做低网签”,可书面声明:“本人拒绝签署任何与真实交易不符的网签文件,由此导致的延迟不视为违约”。
若你是买方,务必确认网签价格是否可行,提前与税务局、银行沟通,避免卡在付款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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