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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说了,这个文件一出来,消防有很多人有些看法。
有看法当然是正常的,毕竟这个文件改变了调查的一些事儿。
,屯哥觉得,这文件毕竟是省政府的文件,发之前也是征求过消防部门意见的,而且也是经过法制审核的,一个大省,在这些方面应该还是注意的,不会轻易做出违法的事,这也是个基本的判断吧。
有几个基本的维度,我想可以再叨叨几句:
一是,消防法是怎么规定这件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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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就在红框里面,一是原因,二是认定书。
二是,落实消防法51条配套的部门规章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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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个121号令,这是最新的版本,里面具体规定了做法。
因为是修订版本,这个版本中对一些修订首先做出了说明。这个修订说明的第七条,这个很重要,它说消防在调查时只查起火原因。
因为这个版本后来也没有再修改过了,也没有重新制订过了,所以后来消防局提出的延伸调查,要查灾害成因之类的,那都是违反这个部令的,是缺乏上位法支持的行为。
查完起火原因之后,就是出认定书。这其实相当于一个技术调查,并不对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调查认定,不对灾害成因进行调查认定。
公安部令为啥这么改?这在当时也有过争议的,认为这不符合消防法的立法原意。屯哥的分析是,当时部里也觉得,消防人少事多,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者精力来调查灾害成因,也没有办法去做出处理追责,所以,就收缩了一下,只查起火原因。这句话是个人观点,大家可以参考讨论,有参与121号令起草的人可以出来说几句。
三是,改制之前消防部门是怎么做的?
消防部门当然是执行这个121号令了。只出认定书,很少见有调查成灾原因并追究其他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的,除非重大特大,政府介入成立调查组了。
四是,应急部门是怎么想的?
这次山东政府出了这个文件,这当然是应急部门主导的。应急的领导肯定是给分管的省长(常委)汇报了,省长听了觉得有道理,就支持了要出这样一个文件,大体的过程猜测就是这样。
应急为啥要汇报和主导呢?屯哥分析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消防部门的调查就是按121号令的调查,是查起火原因,不查灾害成因,因此这种调查不足以支撑对事故单位、相关单位的惩处(按安全生产法,罚款会更多更高),不足以支撑对相关监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相关人员的追究,简单一句话,就是力度不够,所以,这事儿应该由政府调查,应急主导。
省领导发话了,并且应急也拿出121号令来了,也拿出之前消防是怎么调查处理的事例来了,消防这时候没有新的上位法支撑,那就顶不住了,只能同意出这个文件了。
而且,在2024年,上海也先出了这么一个文件,是应急和消防共同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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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看,山东政府出的文件和上海的差不多,只是山东更细些,出文件的级别更高些。
5、应急牵头调查有什么不好吗?
有消防人担心,应急牵头调查可能会对消防的追究更多一些,因为牵头调查会有更多话语权。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现实中确实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但从法理上说,不能认为牵头的部门就必然不公正,如果牵头的部门不公正应该可以向纪检等部门反映或直接提出异议。
那同样的,如果由消防部门牵头调查,是不是也会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对此进行了分析,可以看看。
6、总结几句
这个改变,消防可能不愿意看到。但是历史就是这么走过来的,从121号令就开始这么走了,如果要改变,那也只能重新制订部令或修改消防法了(现在难度挺大呀)。
对政府来说,谁牵头调查都行,最好是谁能干得好就让谁干,这方面目前来说应急比较有优势。
屯哥个人的观点,事故发生后从严追责未必是好事,过度追责已经是目前被社会诟病的一件事了,谁牵头谁受的反噬可能更大。
对基层消防来说……,算了,让基层消防的兄弟们留言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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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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