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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7:开设赌场罪,流水2.7亿元,如何处罚?
案例7:许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陕0428刑初62号
资金流水:277200832.19元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一人从犯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处罚: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取保日期:2020.6.19
判决日期:2020.12.25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组织以被告人吴某等十余人(吴某之外其余人均已判决),租用境外网络服务器,利用中国xx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发行销售的“北京xx**拾”彩票,开设“时来运转”网络赌博平台,并租用他人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在微信群发布收款码,进行实时结算。赌局分为“北京赛车”与“幸运飞艇”两种,“北京赛车”运行时间为每日09时07分至23时57分,“幸运飞艇”运行时间为每日00时至4时4分结束,每期投注、开奖时间为5分钟。赌博团伙为庄家,由庄家设置高倍赔率,参赌人员可选择不同方式下注,通常每注最低投注10元,最高投注10000元。每期开奖号共10个,玩家进入后押赛车或飞艇车道进行赌博。可选车号、大小、单双、冠亚、和值等方式下注,最后以10辆赛车或飞艇先后抵达终点的号码为开奖结果,参赌人员投注号码与对应位置的号码相同,即为中奖。后经陕西xx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该赌博平台从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利用何某某等7人银行卡中接收个人账户收入16673笔,资金流水277200832.1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吴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开设网络赌博平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由于两人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因此,建议罚金足额缴纳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8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缓刑2年,罚金3万元。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法院认为:
被告人许某、吴某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络赌博平台,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吴某在犯罪中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在犯罪中组织策划,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在犯罪中受雇于许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许某、吴某都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均系自首行为,且能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皆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吴某经社区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许某、吴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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