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有两个17岁的年轻人,一个叫丽丽,一个叫小董。他们像很多这个年纪的孩子一样,喜欢一起玩。有一天,丽丽邀请小董去郑州市区玩,小董答应了。玩到天快黑,丽丽好心说,可以去她家在市区的一套房子住,不用大晚上赶路。小董听了,自然很高兴地答应了。
晚上,两个人玩了会儿游戏,累了,准备睡觉。丽丽很自然地给小董安排了一间客房,自己则要回房间休息。事情到这里,一切都还是朋友间正常的相处。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彻底改变了两条年轻的人生轨迹。
小董没有留在自己的房间,他闯进了丽丽的房间,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丽丽感觉非常糟糕,非常不自在。因为这一切,根本不是她心甘情愿的。她劝走了小董,然后,把夜里发生的一切,原原本本地告诉了自己的父母。
可以想象,丽丽的父母听到后是什么心情。震惊、愤怒、心痛交织在一起,他们立刻意识到:这不是年轻人不懂事的玩闹,这是犯罪! 他们的女儿被欺负了。没有丝毫犹豫,他们选择了报警。
法律程序随之启动。最终,小董因为涉嫌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一个冲动的夜晚,换来的是近三年的牢狱之灾。两个刚刚步入成年的年轻人,一个身心受创,一个锒铛入狱,没有赢家。
“他没打我,也没绑我,怎么就成强奸了?”
这个判决结果,可能会让一些人感到疑惑,甚至为小董“喊冤”。他们会想:
“两人不是朋友吗?不是丽丽主动邀请他去家里住的吗?”
“过程中丽丽有没有拼命反抗?大声呼救了吗?”
“是不是事后反悔了,或者被父母一激,才去报的案?”
这些疑问,恰恰点出了我们社会中对“强奸”或“性同意”认知上普遍存在的误区。很多人根深蒂固地认为,强奸必须是陌生人拿着刀、捆着手、受害者拼死反抗却无力逃脱的暴力场景。他们把“不同意”简单地等同于“激烈的肢体反抗”。
但法律不是这样认定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核心,就四个字:违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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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丽邀请小董做客、留宿,是基于朋友间的信任。她为他单独安排房间,就是明确划出了物理和心理的界限。她的行为传达出的信息是:我们是朋友,我信任你,所以让你住下,但请你在你的空间休息。小董深夜闯入她的私人空间,这本身就已经打破了这种信任,构成了侵犯。
在那种情况下,一个17岁的女孩,在面对一个同龄男性突然的、具有压迫性的行为时,她可能因为震惊、恐惧、茫然甚至一时不知所措而无法做出我们想象中那种“激烈反抗”。沉默,不等于同意;没有喊救命,不等于心甘情愿;事后的痛苦和不自在,就是“违背意志”最真实的证据。 她感到“不自在”,立刻告诉父母,这系列反应清晰表明,那件事对她而言是伤害,绝非两情相悦。
小董错就错在,他可能把丽丽的友善和信任,误解成了某种默许或机会。他以为“不拒绝就是接受”,却不知道,在法律和道德的尺度下,没有明确的、积极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或许还有人觉得,两人都17岁,年轻人一时冲动,教育一下就好了,判两年九个月是不是太重了?
从法律年龄上看,小董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强奸罪是重罪,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判处二年九个月,已经是综合考虑了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报道未提其是否认罪,但判决本身可能已考量)、以及其系未成年人(已满16未满18)等因素,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后的结果。这个刑期明确地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号:这种严重侵犯他人身体自主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绝不会姑息,不会因为当事人年轻、是“熟人”就网开一面。
这二年九个月,对小董而言,意味着在最宝贵的青春年华里,他将失去自由,在高墙内度过。他的学业、未来的就业、乃至一生都将被打上沉重的烙印。这个代价,不可谓不惨痛。但它也以一种残酷的方式,给他和所有抱有类似侥幸心理的人上了一课:尊重他人的边界,尤其是性的边界,是一条绝对不能踩踏的红线。任何无视对方意愿、自以为是的冲动,都可能引来法律最严厉的回击。
这个悲剧,归根结底源于对“性同意”规则的无知与漠视。我们的家庭和学校,常常教孩子要保护好自己,却很少清晰地教导孩子,更要学会不去伤害他人。
我们教女孩“不要穿得太少”“不要深夜独行”“不要轻易相信别人”,这些自我保护教育固然重要,但这是把防止侵害的责任,更多地压在了潜在受害者身上。我们同样需要,甚至更需要,明确地教给所有孩子(尤其是男孩):
“同意”必须是清醒、自愿、且可以随时撤回的。 对方喝了酒、神志不清,不同意;对方因为害怕、压力不敢明确拒绝,不同意;过程中对方改变主意说“停下”,就必须立刻停下。
没有明确的“Yes”,就是“No”。 沉默、不反抗、甚至之前的亲密行为,都不能自动推导出对下一步性行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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