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前的今天(12月21日),刚刚接受帝位的袁世凯以民国大总统的身份“大封功臣”,狂赏爵位。
虽然看似古怪,但在“法理”上却没啥毛病。毕竟《中华民国约法》第二十七条有规定:“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并其他荣典”。翻看当时的《政府公报》,也是格外热闹:
政事堂奉策令特封龙济光、张勋、冯国璋、姜桂题、段芝贵、倪嗣冲为一等公。此令
政事堂奉策令特封汤芗铭、李纯、朱瑞、陆荣廷、赵倜、陈宧、唐继尧、阎锡山、王占元为一等侯。此令
政事堂奉策令特封张锡銮、朱家宝、张鸣岐、田文烈、靳云鹏、杨增新、陆建章、孟恩远、屈映光、齐耀琳、曹锟、杨善德为一等伯。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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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堂奉策令特封朱庆澜、张广建、李厚基、刘显世为一等子。此令
政事堂奉策令特封戚扬、吕调元、金永、蔡儒楷、段书云、任可澄、龙建章、王揖唐、沈金鉴为一等男。此令
政事堂奉策令特封何宗莲、张怀芝、潘榘楹、龙觐光、陈炳焜、卢永祥为一等男。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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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接受“推戴”没几天的袁世凯,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建立了一个由核心将领和勋旧组成的帝国新贵族阶层。
就在几天之前,袁世凯先封了副总统黎元洪为“武义亲王”,《政府公报》上是这样写的:
大总统策令
光复华夏,肇始武昌;追溯缔造之基,实赖首义诸贤之启。所有辛亥首事立功人员,勋业伟大,迄至今日,功绩愈彰。昔年兴复之举,其功尤著,自当隆以殊荣:
黎元洪建节上游,号召东南,拱护中央,坚苦卓绝,力保大局;旋又弭止变乱,加勉勤劳,其功尤昭。今依约法第二十七条,特沛恩施,以彰勋烈。
黎元洪著册封为武义亲王,带砺河山,与国同休戚。嘉名盛典,王其敬承此令。
中华民国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不过面对这一王爵封号,黎元洪的态度十分消极,并明确表示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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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封爵外,袁世凯为笼络清室遗老、北洋元老及共和勋旧,还设计了一套“超然荣誉体系”:为徐世昌、赵尔巽、李经羲、张謇四位“故人”授予“嵩山四友”称号,以黎元洪、奕劻、载沣、世续、那桐、锡良、周馥为“旧侣”,王闿运、马相伯为“耆硕”,赋予“均勿称臣”的特权。
两天后,袁世凯又对二等公、二等子、二等男、三等男进行了一系列封赏,像张作霖就在这波里被封为“二等子”,还追封赵秉钧一等忠襄公、 郑汝成一等彰威侯、徐宝山一等昭勇伯。
虽然从袁世凯接受帝位到取消帝制,只有短短的102天,但翻看史料发现,这个短命的“洪宪王朝”居然还制定了一部《颁爵条例》,规定了“中华帝国”的爵位等级、继承规则及岁俸待遇。
今天就来逐条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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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世爵世职于立有大功绩于国家者,特封或特授之。
本条仿效中国古代及清朝的优待功臣制度,确立了封爵的基本原则。袁世凯试图通过“奖励功勋”的名义,将民国时期的军政官僚重新纳入传统的君臣效忠框架。
>第二条: 世爵分等如左:
• 亲王
• 郡王
• 公: 分为一等公、二等公、三等公。
• 侯: 分为一等侯、二等侯、三等侯。
• 伯: 分为一等伯、二等伯、三等伯。
• 子: 分为一等子、二等子、三等子。
• 男: 分为一等男、二等男、三等男。
《颁爵条例》第二条确立了洪宪帝制的核心贵族等级架构,很大程度上是清朝及中国传统封建爵位制度的直接继承与效仿。
王爵设有亲王和郡王,这与明清宗室爵位中的最高层级对应,处于金字塔顶端。但根据第一条,又是明确规定的“功臣世爵”,一如唐在安史之乱后将 “郡王” 授予异姓功臣,清初三藩待遇堪比亲王。
袁世凯最初册封黎元洪为“武义亲王”,试图以此确立仅次于皇权的最高地位,但黎氏明确表示不接受。后有令衍圣公孔令贻、一等公龙济光“加郡王衔”。
五等爵源自周朝传统,“公、侯、伯、子、男”每一等爵位内部又细分为一等、二等、三等,这种精细的“15级主爵”的分等方式,与乾隆十六年(1751年)定制的清朝异姓功臣爵位的封赏规格如出一辙。高频次、多等级的划分,极大丰富了袁世凯收买人心、封官许愿的“政治筹码”。
>第三条:世职分等如左:一等轻车都尉、二等轻车都尉、三等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
第三条确立了中华帝国封爵体系中的底层荣誉框架——“世职”系统。如果说“王爵”“五等爵”是为顶级军阀准备的“贵族入场券”,那么“世职”则是袁世凯用来笼络中高级军官、海军将领及技术官僚的“职场年金”。
而且这一体系的名号、轻车都尉分三等,都几乎照搬了清朝的武官世职体系,只是删减了前朝的复杂加衔。
根据《政府公报》刊载的“谢恩由”等历史资料,可以发现世职在当时主要授予两大群体,其一是海军将领,如海军练习舰队司令曾兆麟、第一舰队司令林葆怿等均被赏给“一等轻车都尉”世职。这表明在袁世凯眼中,海军虽需笼络,但其实权和政治重要性次于掌握地盘的陆军将军。
另一大群体就是陆军中坚将领,许多旅长、镇守使被封为世职。如山东陆军第五师第九旅旅长马良,被赏给轻车都尉世职,步兵第十六旅旅长张九卿被授予二等轻车都尉,还有湖南岳州镇守使汪学谦、吉林延珲镇守使高凤城、河南归德镇守使宝德全等,都“蒙赏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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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满、蒙、回、藏原有世爵世职及俸给,一切皆如其旧。
这一条款在洪宪帝制的权力版图中具有极高的战略妥协性与法理继承性。袁世凯深知,要维持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必须在名义上承接清朝作为“大一统”君主的地位。通过承认这些民族原有的爵位和俸禄,他在法理上把自己塑造成了各民族王公的新宗主,从而换取边疆贵族对新政权的效忠。
而满、蒙、回、藏的王公世爵(如亲王、郡王、贝勒等)拥有深厚的家族根基和地方号召力。袁世凯承诺“一切如旧”,意在消除这些旧势力对帝制变更可能导致其特权丧失的恐惧。
档案就记录了蒙藏院奏请边疆王公“照例承袭”爵位的案例,如锡林郭勒盟札萨克多罗贝勒旺沁敦都布病故,其子索特那木诺尔布即被批准照例承袭。
>第五条: 世爵世职得奉特令准予世袭罔替。
这一条款确立了洪宪帝制下荣誉继承的最高形式,是袁世凯构建家族化权力结构、诱使部属绝对效忠的核心筹码。
这实际上也是继承了清朝的“铁帽子王”制度,只要少数亲王享有“世袭罔替”特权,其他宗室爵位一般为降等世袭,功臣则设置了“爵位承袭次数”(如一等公袭二十六次、二等公二十五次、三等公二十四次)。
袁世凯将其写入条例,旨在向追随者展示:只要建立“大功勋”,其家族便能进入一个永久不坠的特权阶级,而条例明确规定需“奉特令准予”,则强化皇帝的“恩惠垄断权”,世袭罔替并非受封者的法定默认权利,而是皇帝手中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设计使得那些获得一等公、一等侯的将领即便功勋卓著,也必须在封爵后继续表现出极致的柔顺与效忠。当受封者的家族荣耀被设定为“世袭罔替”时,其子孙后代的生存基础就完全建立在洪宪帝制的法统之上。
> 第六条: 世爵世职未给予世袭罔替者,皆依次降袭;降至某项爵职时,亦得奉特令给予世袭罔替。
这一条款与第五条互为表里,同样源自清朝制度。异姓功臣爵位(公侯伯子男及世职)的标准规则正是降等世袭,这是清朝防止功臣爵位无限膨胀、俸禄负担过重的核心机制。普通功臣爵位袭满规定次数或降至云骑尉/恩骑尉后,一般固定为恩骑尉世袭罔替;皇帝也可随时特恩在任何级别给予世袭罔替。
两者均通过默认降袭+ 特恩世袭罔替的组合,避免爵位永久化导致尾大不掉,同时用“特令”作为笼络人心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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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阵亡人员递降至恩骑尉,或特给恩骑尉者,均得世袭罔替。 世爵世职皆以始封爵、始授职者之子孙承袭,先嫡后庶,先长后幼。 应袭之嫡长子曾得褫夺公权处分及有笃疾者,得以此子之子孙承袭;其无亲子孙者,得以继嗣之子孙承袭。 袭爵者得罪,其子孙不得承袭,另择原立爵授职者之子孙中观感笃实者简定。
第七条是整套封爵制度中关于“血缘继承”与“忠诚管理”的核心条款。它不仅规定了爵位如何向下传递,更设立了严苛的政治底线。
设立“世袭底线”与牺牲补偿:“恩骑尉”是世职中的最低一级袁世凯将此设定为“世袭罔替”的终点,实际上是为效忠者的家族提供了一份“永久性低保”。清朝也规定高爵袭满规定次数后,多降至云骑尉/恩骑尉世袭罔替,确保开国或平乱功臣后裔“永不失荫”。
特别优待“阵亡人员”,是为了激励北洋将领在面对护国军起义等武装反抗时,愿意为袁氏王朝“舍命效忠”。在清朝也有先例,平三藩、准噶尔、太平天国等战役中,阵亡将士后裔常获世袭罔替恩骑尉或轻车都尉,袁世凯完全照搬此招。
条文明确:“先嫡后庶,先长后幼”,彻底回归“宗法继承制”。通过确立这一标准,袁世凯试图将原本松散的军阀个人效忠,转化为家族式的长期绑定,使受封者的子孙后代也成为王朝的既得利益者。“笃疾”不许袭爵,反映了封建礼制对“仪表”的要求;而“褫夺公权”的限制,则赋予了皇权以法律手段随时剔除“政治不合格”继承人的权力。
“袭爵者得罪,其子孙不得承袭”则是悬在所有贵族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洪宪体系下,“得罪”往往意味着政治上的不忠或反叛。一旦袭爵者犯错,皇帝有权“另择”该家族中“观感笃实者”承袭。这不仅能分化贵族家族内部,防止其形成稳固的反抗势力,更确保了爵位这一“名器”永远掌握在对袁氏绝对柔顺的人手中。
>第八条: 世爵世职给岁俸如左:
• 亲王: 二万圆
• 郡王: 一万圆
• 一等公: 五千圆(二等公四千六百圆、三等公四千二百圆)
• 一等侯: 三千八百圆(二等侯三千五百圆、三等侯三千二百圆)
• 一等伯: 二千九百圆(二等伯二千六百圆、三等伯二千三百圆)
• 一等子: 二千圆(二等子一千八百圆、三等子一千六百圆)
• 一等男: 一千四百圆(二等男一千二百圆、三等男一千圆)
• 一等轻车都尉: 八百圆(二等六百圆、三等五百圆)
• 骑都尉: 三百圆
• 云骑尉:三百圆
• 恩骑尉:二百圆
第八条通过精密的差序化财政安排,为中华帝国的等级制度提供了物质支撑,也是袁世凯试图用“经济赎买”手段将北洋集团转化为“袁氏家臣”的利益清单。
该条款设立了跨度极大的薪资阶层,亲王岁俸(2万圆)是最低级恩骑尉(200圆)的100倍。
通过高达2万圆的巨额岁俸,袁世凯不仅给予黎元洪等“勋旧”极高的虚名,更在视觉和心理上确立了王室成员与普通臣僚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
每一等爵位(如公、侯、伯)内部又细分为一、二、三等,每等之间相差300-400圆。这种细微的差别迫使部属在政治表现上不断“争先”,以换取更高一级的津贴,从而达成袁世凯“分而治之”的统御目的。
只不过对手握省督大权、控制地方税收的军阀来说,区区5000圆岁俸远不及他们掌控一省财源所得。传统的北洋集团本是利益共享的军事共同体。当袁世凯将国家权力家族化,并用这套固定的岁俸体系将部属锁定在“臣子”位置时,冯国璋、段祺瑞等原本寄望通过“总统轮替”获取最高权力的重臣感到了严重的利益天花板,导致其“心固不甘”并最终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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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封世爵者,得奉特令给予嘉名。
“嘉名”是指在爵位等级之外,由皇帝额外赐予的具有褒奖意义的特定名号。
清朝便是这么做的,如和珅的一等忠襄公、曾国藩的一等毅勇侯、左宗棠的二等恪靖侯、李鸿章的一等肃毅伯等。袁世凯也曾追封赵秉钧为“一等忠襄公”、郑汝成为“一等彰威侯”,徐宝山为“一等昭勇伯”。
这种做法完全效法了中国传统封建王朝通过“谥号”或“封号”来实施的道德评价权,旨在通过这种精神上的荣誉,加强受封者及其家族对皇权的归属感。
>第十条: 凡世爵世职之冠服,各以其爵与职之等为差,其冠服式另定之。
所谓“等为差”,意味着从亲王到恩骑尉,每一级爵位在服装的纹饰、颜色、材质上都有严格区别。这种设计旨在让受封者在任何场合都能通过视觉符号确认自己的卑顺位置,强化“君尊臣卑”的心理暗示。
民国时期倡导官民平权,官员制服相对统一。而第十条强行复辟了封建“舆服制度”,将原本基于职位的行政关系,转化为基于封建身份的门第关系。
只不过冠服式还没来得及指定,洪宪帝制便已告吹。
>第十一条: 亲王郡王官衔另定之;其一等公以下不置官衔。
在条例公布之前的实际公文运作中(尤其是受封将领向政事堂提交的“谢恩折”),我们最常见的便是一种“爵位 + 将军名号/军职 + 现任公职 + 姓名”的带职叙爵格式:
一等公镇安上将军督理奉天军务兼署巡按使段芝贵
一等侯壮威将军署督理湖北军务王占元
一等侯靖武将军督理湖南军务汤芗铭
一等伯咸武将军督理陕西军务陆建章
一等伯镇安左将军孟恩远
一等子将军衔督理甘肃军务巡按使张广建
一等子督理福建军务护军使李厚基
一等男吉林巡按使王揖唐
一等男上将衔陆军中将何宗莲
二等男广西巡按使王祖同
二等男直隶冀南镇守使王怀庆
由此看来,这一条款是袁世凯洪宪帝制中“名实分离”统御术的核心体现,其深层逻辑在于通过剥夺勋戚将领的行政决策权,强调权力源于皇帝的临时委派,从而削弱其割据独立性。
这些高等级爵位仅仅是一种封建身份和荣誉象征,并不自带任何行政职能。袁世凯通过授予“一等公”等名号并给予高额岁俸(如一等公五千圆),试图给部属提供一种“财富与名誉”的补偿,真实意图是利用这些精美但无权的“荣誉支票”,回购将领们手中掌握的“流通硬通货”(即地方兵权与财权)。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颁爵条例》由政事堂奉令公布,落款日期为洪宪元年三月十一日(1916年3月11日),而袁世凯被迫宣布废除帝制是在三月二十二日。这意味着,这套苦心经营、等级森严的“建国大计”,在法理上仅正式存在了11天。
在护国战争硝烟弥漫、北洋将领纷纷倒戈的1916年3月,袁世凯依然执着于公布施行这一条例,试图通过正式施行条例,将此前非正式的口头封赏转化为法定的世袭财产。他希望以此作为最后的“法律合同”,在危急关头锁住部属的忠诚,告诉他们:只有保住洪宪,你们手中的一等公、一等侯才有法律依据。
然而条例的匆忙施行不仅没能救命,反而因为第十一条剥夺了将领们的行政决策权(不置官衔),加速了冯国璋、段祺瑞等实权派对袁世凯的政治背离。
洪宪帝制的爵位梦,最终不过是一场镜花水月。袁世凯苦心孤诣地编织出一张等级森严、利益诱人的贵族网,试图将北洋群狼转化为袁氏家臣,将松散的军阀联合转化为世袭的忠臣体系。然而,这套从清朝故纸堆里抄来的旧制度,撞上了民国初年汹涌的共和潮流与军阀各自的权力算盘。
高额岁俸换不来真心忠诚,世袭罔替的许诺抵不过枪杆子的现实诱惑,“不置官衔”的设计更直接戳破了实权派对“轮流坐庄”的幻想。当护国军的枪声在西南响起,当段祺瑞、冯国璋们在电报中冷眼旁观,当黎元洪一次次退还王爵册封,袁世凯才发现,自己亲手缔造的这套“中华帝国”贵族阶层,从一开始就只存在于《政府公报》的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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