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物院仇英《江南春》事件不仅牵动了艺术史界的目光,也再次将公众视线聚焦于一个长期存在却鲜少被深入讨论的问题:国有博物馆在面对入藏或已藏文物真伪争议时,究竟遵循怎样的鉴定程序?是否存在复核机制?又是否向公众透明?事实上,我国对国有博物馆藏品的征集、鉴定、退出等环节,早已建立起一套较为严密的制度框架。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国家文物资产的安全与权威性,也为处理类似《江南春》这样的争议提供了明确路径。
一、文物入藏:严格鉴定是法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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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在接收捐赠或征集文物时,并非简单“收下即藏”,而是必须履行法定鉴定程序。早在1985年,《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七条就明确规定:在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收集原始资料、做好科学记录,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完成分类、定名、定级等工作。鉴定记录须包含专家意见及重要分歧,所有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2021年,国家文物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流程。其中第五条规定:征集部门应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其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及估价等进行独立评估,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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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关键的是,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只要有一名专家提出明确异议,且理由充分,该物品便不能作为真品入藏。此外,现代鉴定已不再仅依赖专家“目鉴”(即凭经验肉眼判断),而是越来越多地结合科技手段,如碳14测年、颜料成分分析、纸张纤维检测等,实现“经验+数据”的双重验证。
二、已藏文物若存疑:有复核,也有公示
那么,对于已经入藏但后续被质疑为伪作的文物,博物馆是否束手无策?答案是否定的。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国家设有严格的公示与监督机制。2018年出台的《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并将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在本单位网站及所在地主要报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这意味着,即便一件文物曾被当作真品入藏,一旦被重新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它就可能进入退出程序——而这一过程并非内部悄然处理,而是面向公众透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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