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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兔、野鸡、斑鸠……
这些生灵皆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捕杀、出售、食用,皆属违法
可偏偏有人铤而走险
最终,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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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曹县公安局古营集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报警,称常有人骑着摩托车,深夜在田间地头频繁出没,形迹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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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监控视频中,一个身影在深夜驾驶摩托车,于农田周围不断徘徊、追赶野兔——疑似非法狩猎。民警随即联合县局环食药侦大队深入侦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古营集镇村民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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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某家中,办案民警搜出改装的越野摩托车、强光探照灯、训练过的细狗,甚至还有一套用于夜间侦查的热成像仪。而更令人揪心的是,四只已被宰杀处理的斑鸠,冷冰冰地躺在那里。黄某当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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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因贪恋“野味”,通过网络结识了有同样“爱好”的刘某和张某。自今年11月起,三人时常在深夜结伴出动,深入田间地头,使用工具抓捕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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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黄某等三人对因非法狩猎,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野生动物绝非“盘中餐”
非法捕猎
不仅是践踏法律,更是破坏生态
曹县警方将持续严厉打击此类行为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
拒绝捕杀、拒绝购买野生动物
如发现相关线索,请立即向警方举报!
法条科普
野兔也是保护动物吗?
在我国一共生活在9种野兔:东北兔、东北黑兔、华南兔、草兔、高原兔、塔里木兔、云南兔、海南兔以及雪兔。其中雪兔、海南兔、塔里木兔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他六种野兔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斑鸠、麻雀、青蛙、蟾蜍、蛇、黄鼠狼、松鼠、刺猬、野鸡、野鸭等均为“三有动物”。
法律知识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曹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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