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时不时的就有强奸司法案例,因为判决说理和结果上了热搜。此前的大同强奸案、定亲强奸案等等,强奸案件一向是不公开审理的,却屡屡因为判决结果被网友质疑,而成了舆论热点,甚是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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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星新闻报道:2024年7月,17岁的小董与17岁的丽丽(化名)相识,随后很快确定恋爱关系。
8月初两人约定从许昌去郑州玩。期间,丽丽邀请小董前往郑州的家中居住。
据判决书显示,丽丽称她跟小董商量好分房睡,小董在了自己房间对她进行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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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董母亲说,女方邀请儿子去家住,儿子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不认可“强奸”行为。此外女方还曾在儿子被拘留后发微信留言称“好想你”。
2025年9月28日,郑州市高新区法院一审认定,小董虽然应邀去丽丽家居住,但这并不代表同意性行为,判决小董构成强奸罪有期徒刑2年9个月。目前,小董已经提出上诉。
网友纷纷不理解和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
在这个新闻的留言区,大多数的网友留言并不认可这样的审理认为和判决结果。
有网友留言:邀请不算性同意,结婚不属于性同意,同意过后反悔不属于性同意。那性同意的标准是啥?是不是应该设计一款APP,发生关系之前要先发生关系前扫码、刷脸、指纹确认。
有网友留言:这个案件的两个情形,一是两人恋爱,二是女方邀请到家住,不需要办案时考量吗?按常人思维,女方为性行为准备好了条件,男方只是顺势而为。另外还有一个细节没有公布,就是女方是否有反抗,身上是否有被强迫的损伤,如果没有,那就是事后反悔。法应当保护善意,而不是为恶意站岗,这才是法的价值!
有网友留言:女孩都17周岁了,对社会事物应该具有一定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主动邀请一个男性和自己独处一室,即使是恋人或者是朋友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应该有警觉性和预知能力!邀请同住和邀请同居一字之差,混了两三年牢饭,但实在搞不清居和住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
有网友建议强奸案的办理方式,应该学习澳门模式
媒体报道,去年一年澳门处理了8起内地女子诬告强奸案。这些案件的案情大体类似,都是女子事后因为价钱或是条件没有谈拢而报案。有网友评论为,是不是内地的案例看多了学多了,以为澳门也是内地一样的办案模式?
澳门《刑法典》规定,“意图促使某一程序被提起,以针对特定之人,且明知所指控之事属虚假,而以任何方式向当局检举,或表示怀疑该人实施犯罪,又或以任何方式公开揭露或表示怀疑该人实施犯罪者,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可处罚金。”
“如该行为系不实指控该人做出轻微违反或纪律违犯者,行为人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如行为人所采用之手段系伪造、更改证据方法,又或使之失去作用者,属第一款的情况,处最高五年徒刑;属第二款的情况,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处罚金。”“如因该事实引致被害人被剥夺自由,行为人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可见,澳门的刑罚是将强奸案的报案人与被报案人放在了同一法律地位的角度,同时审查双方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像某些办案机关一样,动辄就喊出了“保护受害者”、“保护女性”的办案要求,动不动就对被报案人讲出,怎么不告别人只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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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司法案例显示,强奸案报案的,未必就是受害者
强奸案证据审查方面,澳门办理此类案件,强调调取监控网络、考量双方事前事后举动等客观证据组成完整证据链,避免依赖单方口供主导结论。
例如,“澳门日报”报道,7月8日凌晨,蒋姓女子报警称,“7日其与该男同乡到澳门旅游,在酒店房间内聊天期间遭对方拉扯,被按在床上强奸。”
澳门司法警察局调查了两人活动轨迹及酒店监控,并在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发现,双方在内地期间已经谈妥以2000元为报酬进行性交易,因此确定蒋姓女子涉嫌诬告对方。调查期间,警方发现,涉案双方7月7日曾一同离开酒店房间并在酒店内闲逛。蒋姓女子因涉嫌虚构犯罪已被移交检察院。
而内地,对强奸案的认定则主要依靠“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主观证明,其他的客观证据要么不审查,要么即便查明了不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如热议的山西订婚强奸案,男女双方对亲密行为的性质各执一词,但主要的定罪证据均采信对男方不利,而对男方有利的证据,均没有采纳。
2024年2月26日,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2021年6月至11月,李某某(女,2004年6月出生)与他人共谋,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或到酒吧等场所结识男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在对方身上留下抓痕,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强奸,再由他人向男方索要财物。
李某某等三人采用此方式共诬告陷害孙某某等8名被害人,导致其中3人被立案后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获取8.7万元。2023年1月17日,法院以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七年六年,并处罚金不等。
评论区里,广大网友纷纷为此前被陷害的8名男性表示心疼,关心之前的刑事案件该如何纠正,质疑为何刑事办案时为何不查下报案人的前科?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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