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12月19日,博世科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因公司与花垣县盛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公司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湖南湘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花垣国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南花垣十八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涉案金额约1.6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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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花垣县盛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花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花垣十八洞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湘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三:花垣国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花垣县十八洞国有资产资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湖南花垣十八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显示,2016年2月1日,原告与案外人花垣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垣现代投资”)作为股东共同成立花垣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垣博世科”),其中原告持股比例为98.26%、花垣现代投资持股比例为1.74%。花垣博世科系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项目公司。
2020年4月28日,原告就转让其持有的花垣博世科98.26%股权事宜,分别于2020 年4月28日、2020年5月28日与被告一、被告二及花垣现代投资签署《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PPP项目合同解除协议》(简称《解除协议》)及《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 PPP项目合同解除协议相关条款之补充约定协议》(简称《解除补充协议》)。根据《解除协议》第五条约定,原告将所持花垣博世科 98.26%转让给被告一,股权转让价款即为该协议约定的项目移交价款。项目移交价格为原告及花垣博世科为建设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投资建设项目成本(含花垣博世科因管理项目实施需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财务成本,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根据《解除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转让款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1,000万元;6个月内,支付25%(含前期支付的第一笔款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35%(含前期支付的第一笔和第二笔款项)、35%、30%。
2020年6月3日,原告按约将持有的花垣博世科98.26%股权全部转让至被告一名下,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并且,原告也按约完成了其他项目移交工作,本项目也已经投入使用。但是,被告一在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1,000万元后,就一直未按约及时支付剩余款项,也一直拖延办理项目移交评估工作。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仅陆续共计支付76,971,702.68元,现仍有147,074,897.32元股权转让价款尚未支付(暂定金额,最终以评估值为准)。
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解除协议》及《解除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剩余未付股权转让价款及延期利息,并且有权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被告三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四是被告三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三、被告四应对被告一在本案中承担的股权价款及延期利息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博世科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即项目移交款)147,074,897.32 元并向原告支付延期利息21,828,626.22 元,以上两项合计168,903,523.54元(暂定金额,最终以评估值为准)。
目前博世科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经人民法院组织各方沟通和协商,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各方拟签署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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