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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收藏家庞莱臣后人捐给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 《江南春》图卷(局部)
明代仇英 《江南春》图卷2025年出现在北京一场艺术拍卖预展中,引发关注。
2025年6月28日,庞叔令依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5)苏0102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前往南京博物院核验137件(套)藏品原件,发现其中有五件古画无法看到,包括仇英《江南春》图卷、赵光辅《双马图轴》、王绂《松风萧寺图轴》、王时敏《仿北苑山水轴》、汤贻汾《设色山水轴》。
12月18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该事件已由江苏省文旅厅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联合调查处理,“内部正在研究,会有正式对外的口径”,若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置,最终调查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
此前,庞莱臣后人曾起诉南京博物院及相关负责人名誉侵权等,附名誉权案二审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民终7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叔令(曾用名庞叔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博物院,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龚*,院长。
原审第三人:王念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鸥因与被上诉人庞叔令、原审被告南京博物院、原审第三人王念瑛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庞鸥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费由庞叔令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于法律条文的认定错误。
1、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与公民的名誉权都属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益,当两种权益发生矛盾并进入诉讼时,应该优先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2、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明确的主观行为,是刻意行为甚至是恶意行为,且必须造成一定影响。
3、我方提供的证据是毫无疑问、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文句中根本没有出现任何涉及侮辱、诽谤的言辞,更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
二、一审判决对于事实认定错误。
1、《庞莱臣与“虚斋”藏画》一文系专论,我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是专论的论据内容,这些论据是我方在专论中得出论点的合情合理的依据。
2、百度百科对于败落的解释来源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败落仅仅是一个客观的形容词,完全能够得出系中性词的结论。我方在专论中从未有与贬义词相关的主观情绪的措辞表达。
3、庞莱臣的子孙卖画的时间集中在建国初期,即1951年至文化大革命之前,这一特殊的时代背景至关重要。
4、我方在原审中提供了两份宋伯胤的调查笔录,一份郑山尊的调查笔录,宋伯胤的调查笔录说明了庞莱臣子孙卖画的历史环境与时代背景,郑山尊的调查笔录说明了庞莱臣子孙卖画为生的实际情况。
5、《庞莱臣与“虚斋”藏画》中从未否认或刻意隐瞒庞莱臣子孙向国家捐赠虚斋旧藏的行为,专论下半部分主要涉及的就是虚斋旧藏的归宿问题,关于捐赠行为是如实论述的,关于卖画行为也是如实记述。
6、庞叔令向一审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明确提供了庞增和卖画的时间和金额,总计5次,时间发生在1962年、1963年,我方提供的证据中从未有说庞叔令的父亲庞增和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还在卖画一事。
7、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宁中法(89)民上字第494号中有三处使用了出售一词。
8、庞鸥在2014年12月26日开幕的“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开幕式之后的座谈会之前根本不认识庞叔令以及其他任何一位庞莱臣子孙,根本不具备贬低庞莱臣子孙的主观动机。
9、我方对于富三代的表述是从湖州市博物馆在2010年9月28日举办的“巨象文晖:南京博物院藏虚斋名画特展”的展览序言中衍生而出。展览序言中有言:“用今天的话说,庞莱臣是典型的富二代”,庞莱臣家乡博物馆举办的展览序言,我方认为是不会有刻意诋毁或贬低庞莱臣的言语的,如果说庞莱臣是富二代,由于庞莱臣的儿子体弱早逝,故称其孙子庞增和、庞增祥是庞家实际上的富三代。
10、向国家捐画的不是庞增和一人,我方没有必要在专论中单独肯定庞增和的捐画行为。我方在专论的最后一段对于庞家后人捐画的行为给予了充分肯定。一审法院有关反而都是对庞增和的不敬之辞的认定过于武断,且明显带有倾向性的感情色彩。
11、我方在一审中提供了16个证据,不仅有书籍,还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当时重要人物的调查笔录和往来信件的复印件等一系列证据。对于书籍内容的严谨考证是原编作者和出版社应做的工作,引用者是不可能去做严谨考证工作的,注释引用是为专论的主题与论点服务的。
12、《庞莱臣与“虚斋”藏画》是专论,不是新闻报道,也不是报告文学等纪实题材的文学作品,不需要去采访庞莱臣在世后人,且我方在专论之前根本不认识庞叔令及其他庞家后人。
综上,一审判决书有关我方所写的涉案专论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公然丑化、贬损庞增和人格,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影响以及我方侵害了庞增和名誉权的认定是错误的。
庞叔令、王念瑛辩称: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庞鸥所谓的一审判决对法律条文认识错误的观点没有任何依据。
1、公民确实有言论资源,但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度的。本案中,当庞鸥的言论侵害到庞增和的名誉,贬损其人格,且所述并非事实,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庞鸥撰写文章当然是主观行为,且产生了贬损庞增和人格的后果,造成恶劣影响。
3、庞鸥文章并非评判文章,且文中所述卖画为生不是事实,败落到卖画为生的地步显然已经使用了侮辱性词语,贬损了庞增和的人格。
二、庞鸥列举的所谓事实认定错误都是针对以上中我方发表的质证意见以及一审法院认为部分,不是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其本身概念不清,且所述毫无道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公正,应予维持。庞鸥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南京博物院二审未答辩。
庞叔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南京博物院、庞鸥停止侵权,删除《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中专论《庞莱臣与“虚斋”藏画》;
2、南京博物院召回由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译林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14年12月第1版、2015年3月第2版《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画册,归庞叔令处理;
3、南京博物院、庞鸥向庞叔令赔礼道歉,并在国家级刊物刊登声明向庞莱臣及其子孙赔礼道歉,其声明同时抄送国内、欧美国家藏有“虚斋”藏画的博物馆,以消除影响;
4、南京博物院向庞莱臣及其子孙赔礼道歉,其声明抄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国际博物馆协会,以消除影响。
王念瑛向一审法院述称:庞鸥对庞家侮辱贬损,要求参加诉讼,其意见与庞叔令一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庞莱臣系庞增和之祖父,庞增和(1995年12月去世)与第三人王念瑛系夫妻关系,庞叔令系庞增和、王念瑛长女、庞莱臣之曾孙女。
庞莱臣(1864-1949),号虚斋,是中国近代著名书画收藏家,“虚斋”也是其收藏书画所在的斋名,其以毕生精力收藏了大量历代名画。庞莱臣去世后,庞莱臣所藏书画相继为故宫博物院、南京博物院、上海博物院、苏州博物馆等知名机构收藏。
1959年,庞增和及其家人向南京博物院无偿捐赠了庞莱臣收藏的虚斋古画137件(套),成为南京博物院最为重要的书画藏品,1962年11月,江苏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奖状,对庞增和先生的捐献行为进行褒奖。1962年至1963年期间,南京博物院又向庞增和有偿征集虚斋藏品11件。
2014年时值庞莱臣诞辰150周年,南京博物院联合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等单位举办“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活动,并公开出版发行庞莱臣“虚斋”收藏画册,书名《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编者为南京博物院、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院,主编为龚良,副主编为王奇志、庞鸥,由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译林出版社出版发行,2014年12月发行第1版,书号为978-7-5447-4872-8,定价680元。
该画册第19-27页登载了由庞鸥撰写的《庞莱臣与“虚斋”藏画》一文(中文)。2014年12月26日,庞叔令作为庞莱臣后人应南京博物院邀请,参加在南京博物院举办的《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开幕活动和纪念专题座谈会。
审理中,南京博物院向一审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4年12月,译林出版社出版《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画册,出版册数为1500册。2015年3月,译林出版社第2次印刷《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画册,印刷册数为1000册,总计印刷2500册,部分画册在举办画展期间赠送,庞叔令也得到南京博物院赠送的多本画册,此后画册未再版。2014年12月初,南京博物院通过下属艺术所万所长邀请庞叔令出席虚斋藏画合璧展开幕活动和纪念专题座谈会,活动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庞叔令接受了南京博物院的邀请出席活动,并在画展开幕式当天对南京博物院举办画展给予了充分肯定。”
2015年4月,庞叔令发现《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画册中庞鸥撰写的专论《庞莱臣与“虚斋”藏画》,其认为涉案专论中有许多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并且含有侮辱性的语言,对庞叔令构成了侵权,即致函南京博物院,要求对专论的相关内容提供有效证据。南京博物院未予答复,庞叔令遂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庞叔令确认其参加开幕活动时,南京博物院赠送其20多册《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画册,其已转赠给了亲友,并明确涉案专论中构成侵权的内容为:第一部分,该文第25页中描述:……虽然“虚斋”藏画在庞莱臣生前便开始转卖,但是大量的散佚则是从“富三代”开始。庞莱臣不会想到,他的子孙也会和“平等阁主”狄葆贤晚年一样,败落到卖画为生的地步。涉案专论中第24页中还描述:狄葆贤…晚年号平等阁主,康有为唯一的江南弟子。家中收藏宏富,自唐至清的历代书画均有…狄氏晚年家道没落,不得不依靠变卖旧藏度日,其中书画也在陆续散佚。
由此,庞叔令认为,其父亲庞增和将137件(套)虚斋旧藏捐献给被告南京博物院,被征集11件,另有2件虚斋旧藏古画借给南京博物院,因南京博物院未返还其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均说明其父亲庞增和不存在为了生计不得不进行变卖画作的败家行为。
第二部分,该文第26页中描述:……庞增和作为庞家的代表,分别在1959年和1962年两次向南京博物院捐献了137件(套)“虚斋”藏画。其中自宋代至清代,名迹累累,如赵佶《鸜鹆图》、夏珪《灞桥风雪图》、黄公望《富春大岭图》、吴镇《松泉图》、倪瓒《丛篁古木图》、沈周《东庄图》、文徵明《万壑争流图》、仇英《捣衣图》、项元汴《梵林图》、朱耷《山水图》等等。庞叔令认为,以上描述与庞叔令提供的1959年一次性捐赠137件(套)“虚斋”藏画的清册原件不符,有5件不在捐赠137件(套)“虚斋”藏画的清册中。
南京博物院对此未作说明。
第三部分,涉案专论全文有23处引用沈迦、陆剑、郑重、董惠明等人编著的书籍内容,均不是事实。庞叔令还提供了《典藏》和《文物天地》杂志,证明庞鸥所写的涉案文章还在海外出版,影响及至海外,其中《典藏》杂志由台湾出版,发行至大陆、港澳、亚洲、欧美,该书第96页刊登了庞鸥所写《庞莱臣与“虚斋”藏画》一文,内容与涉案专论相同。《文物天地》中也有南京博物院馆员鲁珊珊引用了涉案专论中的部分内容,同样是虚假的内容。
由此可以证明庞鸥撰写的涉案专论影响波及海内外。庞莱臣虚斋藏画享誉海内外,国内收藏的博物馆主要有: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南京博物馆、苏州博物馆、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美术馆等;国外主要有:美国的大都会博物馆、弗利尔美术馆、纳尔逊阿特金斯美术馆,克利夫兰美术馆、宾州大学博物馆、底特律美术馆,均有“虚斋”藏画,涉案画册取名“藏·天下”已经说明了庞莱臣的虚斋藏品遍及海内外,影响之广。
故庞鸥、南京博物院应在庞叔令指定的国家级刊物即《三联生活周刊》杂志、《文物天地》杂志、《中国博物馆》杂志、《东南文化》杂志、《紫禁城》杂志、《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杂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外,还应当向上述博物馆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和国际博物馆协议抄送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以上事实由庞叔令提供的《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开幕暨座谈会邀请函、《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画册、涉案专论、信函、1959年1月10日苏州文化局代收据、1959年3月13日江苏博物馆、南京博物院致庞增和的公函、1962年12月庞增和收到南京博物院《捐赠文物资料收据》及捐赠虚斋旧藏古画137件(套)清册、庞增和制作的捐赠虚斋旧藏古画137件的清册、《典藏》杂志、《文物天地》杂志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专论中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庞莱臣后人名誉权的贬损及责任承担主体。
庞叔令认为,《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画册的责任人系南京博物院,主编系法定代表人龚良,庞鸥系副主编,专论捏造事实,内容公然贬损庞莱臣及其子孙的人格,误导公众对其评价,涉案专论中有关“庞莱臣不会想到,他的子孙也会和平等阁主狄葆贤晚年一样,败落到卖画为生的地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含侮辱、诽谤性语言,对父亲庞增和的捐赠义举肆意践踏,导致包括庞增和、王念瑛及庞叔令在内的庞莱臣子孙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已构成侵害名誉权。
除了无偿捐赠和被征集外,庞增和、庞叔令、王念瑛等均没有卖画行为,征集是博物院的主动行为,只给予象征性的征集款,并非市场买卖行为,庞鸥的证据不能得出卖画结论;败落显然是贬义词,结合专论中“富贵传家、不过三代”的陈述,庞鸥显然是在暗指庞莱臣子孙无德无能,败落到变卖老祖宗收藏维持生计。
侵权文章收入《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及台湾出版的《典藏》,发行至海内外,对庞莱臣子孙庞增和及庞叔令、王念瑛等亲属名誉权影响范围及至海内外,特别是有“虚斋”藏画的国内外博物馆。故庞鸥除应在其指定的国家级刊物及参与画册及展会的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的显著位置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外,还应当向美国大都会博物馆、弗利尔美术馆、纳尔逊阿特金斯美术馆、克利夫兰美术馆、宾州大学博物馆、底特律美术馆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和国际博物馆抄送赔礼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另外,南京博物院是画册的编者,应当对该画册收录的文章负责,庞鸥是专论的作者,故庞鸥、南京博物院均侵犯了庞莱臣子孙庞增和、庞叔令、王念瑛等子孙的名誉权,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南京博物院认为,对庞增和捐赠字画事实无异议,但与本案侵权事实无关。庞增和捐赠的数量是庞叔令单方陈述,其不予认可。庞叔令称庞增和的捐赠和征集事实,对博物馆来说是征集,对庞增和来说就是卖画,可以证明庞氏后人有卖画的客观事实。对于涉案专论应当完整阅读,专论是在褒奖庞莱臣及其后人,庞叔令所引述第一部分内容是客观善意的,“败落”、“卖画”是在做客观陈述,不构成诽谤。对《典藏》和《文物天地》杂志上的两篇文章真实性无异议,其中《文物天地》的内容印证了庞鸥在涉案专论中描述的“卖画”事实。其是画册的编著者,庞鸥的职责是负责画册的编纂等工作,专论中有关观点、事实是庞鸥自己的表述,没有接受南京博物院的指派和授权,南京博物院对专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庞鸥认为,建国初期的政策法令对民族资产阶级的伤害很大,当时富有的家庭都受到了冲击,家道的由盛到衰是一个必然的经过。《庞莱臣与“虚斋”藏画》系一篇专论,需要在事实的基础上有观点、有推论、有归纳、有总结,全文处处可见对于庞莱臣的赞美之辞,对于庞家后人的捐赠行为,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文句中所作表述,完全从事实出发,是真实的陈述,既未隐瞒真相,更没有虚构事实,文中没有任何对于庞莱臣及其后人侮辱的陈述。文中表述了真实过程以及其对建国初期庞氏家道败落、子孙境遇堪忧、藏画散佚的同情和无奈心情。文章没有隐瞒庞增和捐赠137件画作的事实,文章末尾还刊登了捐赠的奖状,其对庞氏后人捐赠的行为是肯定的。
关于卖画,是从公开的出版物上看到的。卖画是一个事实,卖给国家或捐赠都是好的事情。专论中最后一段引用庞叔令所说的话,也能够表达庞增和家属的爱国之情。《典藏》是经典的艺术类杂志,不是拍卖类的杂志。《典藏》上的文章是其所写,但是对段落和章节进行了重新的划分。《文物天地》的内容是引用了其文章。其还陈述,画展之前出图录是惯例,图录前都会有专论。其撰写专论《庞莱臣与“虚斋”藏画》是为南京博物院工作,院长龚良是主编,画册的出版和印刷都需要院长的首肯。其确未与庞莱臣后人核实涉案内容,但专论是理论文章不是报告文学,不需要向庞莱臣后人了解,其在本次纪念活动前也不认识庞叔令,不存在故意诋毁的情形。
庞鸥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
1、百度百科对于“败落”、“三反五反运动”、“过渡时期总路线”、“公私合营”、“三年自然灾害”的解释,证明“败落”是中性词,其意为由盛而衰;败落;衰落,庞莱臣在其《赠予契约》中就说到:“人逢兵祸,浔、苏、杭、沪,四处产业损失甚巨”,显然其在涉案专论中的“败落”意思为家道的由盛而衰。建国初期,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对于国内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和资产阶段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随后的“三反五反运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施、“公私合营”以及“三年自然灾害”,资本家在劳动中逐步被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庞莱臣去世后遗留的产业主要在上海及周边地区,他的各项工商产业在建国以后无疑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这对于民族资本家的个人与家庭来说,家境的由盛转衰是必然的结果,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庞增和确认古画所有权一案中,于1988年5月17日、12月8日对曾任南京博物院副院长的宋伯胤进行调查,两次调查笔录中提到,“博物院是在困难时期与庞家发生关系的”,“庞家当时的处境不太好”。
3、郑重编著的《收藏十三家》、郑剑编著的《南浔庞家》等书籍摘要内容,其中《南浔庞家》一书中描述庞莱臣嗣子庞维谨在建国初期“囊中羞涩”,以及“公私合营”以后开始“靠定息及变卖家当”。庞鸥认为,第一组证据可证明其在专论中使用“败落”一词的意思,其认为庞家的“败落”是客观事实,专论中使用“败落”一词是中性的事实陈述,分析了庞家的“败落”,完全没有错误使用。
第二组证据:
1、信件复印件一页(信封为江苏省高邮文化局),庞鸥认为,1950年,时任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主任的徐森玉先生寄信给时任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秘书长的徐平羽先生,信中明确使用了“交易”一词。
2、陆剑编著的《南浔庞家》第九章“虚斋”藏品的流散与归宿;本案庞叔令起诉状;落款为郑山尊的书面材料5页复印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中法(89)民上字第494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庞鸥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庞莱臣后人将虚斋藏品出售给上海市文管会、北京国家文物局、南京博物院等并收取款项的事实。
3、2015年4月16日来源为《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的《收藏家庞莱臣的书画王国(下)》下载文章一篇;2010年8月30日来源为《现代快报》的《艺兰斋珍宝探秘:所藏〈江南春〉镇馆之宝》下载文章一篇,其中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庞家后人于上世纪90年代出售给南京藏家。
被告庞鸥认为,第二组证据记录了庞莱臣子孙向国家文博机构和私人藏家出售虚斋藏画的情况,可以证明庞莱臣子孙卖画的事实。
南京博物院经质证认为,庞鸥只是陈述了客观事实,庞叔令的父亲及庞莱臣其他子孙有家道衰落的客观事实。“卖画”和“征集”是不同的表示,但含义是一样的,就是买卖。故《庞莱臣与“虚斋”藏画》一文不构成对庞叔令的侵权。
庞叔令及第三人经质证认为,庞鸥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均是网络下载或他人编造书籍,也没有“败落到卖画为生”的内容,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败落”一词的贬意是显而易见的,百度百科没有指出是中性词。其他百度百科内容均与本案无关联性。两份调查笔录含糊不清,其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庞鸥总结出的庞莱臣后人败落是新中国成立后资本家后人败落的必然性,对此庞叔令认为,庞莱臣后人均为守法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将祖遗的虚斋旧藏先后捐赠给故宫博物院、南京博物院等是爱国行为。庞鸥将南京博物院向庞增和征集的虚斋旧藏作为卖画的依据,是故意混淆征集与卖画的概念。庞叔令父亲庞增和自1956年工作,从未以卖画为生,更没有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还在卖画。
对第二组证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62年开始庞增和曾多次向南博出售字画”无证据佐证。庞鸥的文章不是描述中国的历史,而是认为庞莱臣没有想到自己的子孙会败落到卖画为生,其对庞莱臣的子孙的贬低是显而易见的。庞鸥、南京博物院在主编涉案画册《专论》前从未与庞莱臣后人核实相关事实,将当年国家协商征集的虚斋旧藏文物诽谤为庞莱臣后人“败落到卖画为生”,庞鸥、南京博物院的违法行为对庞莱臣、庞增和的后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已构成侵害庞莱臣及其后人的名誉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庞叔令及王念瑛有权提起本案名誉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南京博物院为纪念庞莱臣诞辰150周年,与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联合举办“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活动,并将庞莱臣藏品集结成册,公开出版发行了《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画册,其中南京博物院展出藏品大部分是庞莱臣之孙庞增和等后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捐赠或征集所得,这些大量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能够在国内得到妥善保存、展示与研究,有赖于庞增和等庞莱臣后人的捐赠行为,庞增和的捐赠行为是爱国义举和善行,已经得到当时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褒奖和肯定,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从《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中由庞鸥撰写的涉案专论一文来看,其通篇虽对庞莱臣溢美有加,但在涉及庞增和的段落内容,文章先是引用古训:“富贵传家,不过三代”,并将庞增和称为庞家实际上的“富三代”,然后称大量散佚是从“富三代”开始,最后描述庞莱臣的子孙和“平等阁主”狄葆贤晚年一样,败落到卖画为生的地步。
从上述内容可见,不仅未有对庞增和捐赠行为的肯定,反而都是对庞增和的不敬之辞,即便读者对狄葆贤生平一无所知,也能得出以庞增和为主的庞家后人因家境陷入困境而变卖祖上藏品的结论,这足以造成庞增和等庞家后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庞鸥虽然提供了百度百科对于“败落”等词条的解释以及《南浔庞家》、《收藏十三家》等一些书籍,证明其没有贬损事实以及其所描述的庞增和卖画等事实的真实性,但该部分书籍相关内容不足以证明庞增和等庞家后人存在卖画之事实,庞鸥虽引用部分书籍内容,但未经严谨考证,也未与庞莱臣在世后人核实,庞鸥在涉案专论中有关庞增和卖画的描述缺乏依据,对庞增和等庞家后人的描述已经超出了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及正当评论的范畴,据此可认定庞鸥所写的涉案专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公然丑化、贬损了庞增和的人格,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故一审法院认定庞鸥侵害了庞增和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南京博物院作为涉案画册的编纂发行方,对画册中的涉案专论未能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导致侵权作品在公开发行的画册中登载,并在社会上扩散,南京博物院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庞鸥、南京博物院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因此,本案中,庞叔令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均属于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应予支持。但庞叔令要求庞鸥、南京博物院删除《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中专论《庞莱臣与“虚斋”藏画》,由南京博物院召回《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画册,因南京博物院、庞鸥并非涉案画册的出版发行单位。另,庞叔令主张将赔礼道歉声明抄送国内、欧美国家藏有“虚斋”藏画的博物馆,抄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国际博物馆协会的诉讼请求,均不具有可操作性,一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庞叔令要求庞鸥、南京博物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由于涉案专论构成对庞增和的名誉损害,并未直指其他庞家后人,故庞鸥、南京博物院应向庞增和近亲属赔礼道歉,因庞叔令、第三人王念瑛向一审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故一审法院确定庞鸥、南京博物院向庞叔令、第三人王念瑛赔礼道歉。
庞叔令要求庞鸥、南京博物院在其指定的国家级刊物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考虑庞鸥、南京博物院侵权行为实际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及庞莱臣“虚斋”藏品在书画收藏界的影响力,故一审法院确定庞鸥、南京博物院在《三联生活周刊》杂志、《文物天地》杂志、《中国博物馆》杂志显著位置登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事先审查许可。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庞鸥、南京博物院停止对庞增和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三联生活周刊》杂志、《文物天地》杂志、《中国博物馆》杂志显著位置上登载向庞叔令、第三人王念瑛赔礼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登载内容须经本院审查核准);如逾期未履行,一审法院将在全国性杂志显著位置登载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庞鸥、南京博物院承担。
二、驳回庞叔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庞鸥、南京博物院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但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庞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其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将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后果。
公民的名誉,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庞鸥在《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画册中撰写了《庞莱臣与“虚斋”藏画》专论一文,其在该文虚斋藏画流转归宿部分作了“庞莱臣不会想到,他的子孙也会和‘平等阁主’狄葆贤晚年一样,败落到卖画为生的地步”的记载,该记载结合其在该文虚斋藏画来源部分对于狄葆贤所做的“狄氏晚年家道没落,不得不依靠变卖旧藏度日,其中书画也在陆续散佚”、“庞莱臣便采取了‘一网打尽’的策略,将狄葆贤所藏历代名画‘打包’收购”的记载可以让普通读者得出庞增和、庞增祥等庞家后人因家道中落而以变卖祖上藏品为生的结论,足以造成对庞增和等庞家后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至于庞增和等庞家后人是否存在败落到卖画为生的情形,庞鸥在原审时提供的《南浔庞家》、《收藏十三家》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庞增和等庞家后人存在大量变卖藏画为生的情形。
相反,根据庞鸥专论中有关虚斋藏画流转归宿的记载可知庞增和等庞家后人分别于1952年、1953年、1959年、1962年向上海博物馆、南京博物院、苏州博物馆捐赠了大量的虚斋藏画,上海博物馆、故宫博物院、南京博物院等南北两地博物馆和文博机构亦主动采取有偿征集方式从庞增和等庞家后人处取得部分虚斋藏画,上述内容表明庞增和等庞家后人并未主动变卖虚斋藏画,反而是积极向诸多博物馆捐赠大量虚斋藏画,使得诸多名家名迹得以妥善保存。
本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庞鸥有关“庞氏后人败落到卖画为生”的记载与客观事实不符,具有一定的违法性。
至于庞鸥在涉案纠纷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
首先、根据庞鸥的陈述可知其系南京博物院副研究馆员,也是《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的项目负责人之一,而南京博物院又系接受庞增和等庞家后人大量捐赠虚斋藏画的受益方,基于此庞鸥对于虚斋藏画流转归宿能够得到更多的研究材料,故其在创作涉案专论时较其他普通人员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其次、庞鸥在涉案专论并未记载庞增和等庞家后人主动变卖虚斋藏画的内容,反而记载了庞增和等庞家后人积极向诸多博物馆捐赠大量虚斋藏画,其有关“庞氏后人败落到卖画为生”的论点没有论据支持;
最后、庞鸥在本案审理时提供的《南浔庞家》、《收藏十三家》等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庞增和等庞家后人存在大量变卖藏画为生的情形。
据此,本院认定庞鸥在涉案纠纷中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
庞鸥在涉案专论有关庞增和庞家后人败落到卖画为生的描述与客观事实不符,造成对庞增和等庞家后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且庞鸥对此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庞鸥侵害了庞增和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南京博物院作为《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的编纂发行方,对涉案专论未能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导致侵权作品在公开发行的画册中登载,并在社会上扩散,对此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有关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与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庞鸥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庞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 平
审 判 员 陈 斌
代理审判员 柳 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泽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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