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突生析产纠纷,暗藏财产“转移图谋”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一笔高达五百万余元的款项归属展开,背后牵扯着家庭亲属关系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双重矛盾。第三人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再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诊所,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诊所的经营所得。2025年初,因夫妻感情破裂,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然而,就在离婚财产分割即将推进的关键节点,张某某的母亲刘某、弟弟张某1突然将张某某诉至法院,发起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原告张某1、刘某称,刘某与张某2系夫妻,育有张某某和张某1两子。自2017年起,张某2、张某1、刘某陆续向张某某名下建设银行12XX卡、99XX卡、09XX卡及邮政银行43XX卡转入共计5691490.22元,该款项性质为家庭共同财产,交由张某某代为投资理财。后,刘某2于2021年1月去世,二原告一直未对由张某某保管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析产确认。
![]()
二原告主张,几年间经过张某某此行转出,他行转入,已陆续归还了大部分家庭产,但经二位原告统计尚有95万余元由张某某控制掌握,张某某本人已明确承诺放弃对上述家庭共同财产的继承和分割。
现被告与第三人因感情破裂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将由张某某代为保管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混同认定,从而做出夫妻共同财产2803044.86元的错误分割,极大地侵害了二位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返还95万元款项。
然而,这看似合理的诉求背后,却暗藏蹊跷。早在本次诉讼前,即2025 年 1 月 21 日,刘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 3092246 元借款及利息,当时张某 1 担任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案最终因缺乏事实依据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诉求被驳回后,二原告迅速变更诉由,以分家析产为由再次起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某果断选择委托恒略律所薛素华律师团队帮助维权。
律师答辩:精准破局,多维驳斥虚假主张
接受赵某某的委托后,薛素华律师与张珺律师立即投入案件梳理,通过仔细研读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制定了清晰的答辩思路:首先确立赵某某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资格,明确其合法诉求基础;其次从案件事实和法律层面全面驳斥原告的家庭共同财产主张,揭露虚假诉讼本质;最后维护赵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在庭审中,恒略律师发表了如下核心法律意见:
第一,首先赵某某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资格,有权提起独立诉讼请求。案涉财产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特征,第三人依法享有共有权,本诉称家庭共同财产569万余元,此款是张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经营XX诊所的收入所得,系赵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与原告无关。张某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赵某某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制止并返还。
基于此,赵某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主张的家庭共同财产及其起诉状中所列张某2、刘某、张某1向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转入的共计5691490.22元款项及收益,实质为第三人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原告主张的 "家庭共同财产" 缺乏事实依据。案涉569万余元实为赵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经营诊所的收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收入来源来看,刘某与已故的张某2退休工资微薄,且张某2在2018年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无能力积累大额资金;张某1亦无大额收入来源,三人不可能向张某某账户转入巨额款项。
第三,原告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二原告在民间借贷诉讼被驳回后,迅速变更诉由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前后诉求相互矛盾,明显是与张某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诉讼手段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赵某某的合法权益。
第四,原告主张返还95万元投资理财款无任何证据支撑。二原告既无法明确该95万元对应的具体转账记录、转入时间,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名下存款中有95万元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其诉讼请求纯属无中生有。
第五,张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赵某某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以制止,而非支持原告的不当诉求。
同时,恒略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佐证案涉款项的来源系夫妻共同经营收入,进一步强化了答辩主张的可信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两原告诉求对被告经营保管的95万元确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无法确认其主张的由被告保管的投资理财款95万元具体是哪笔,何时转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名下的存款中有95万元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故本院结合案涉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人提出的要求确认案涉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因第三人与被告已在本案起诉前,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故对第三人的该主张,本案中不予审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张某 1 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案的胜诉,不仅成功阻止了原告通过虚假诉讼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维护了第三人赵某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与律师的专业素养。恒略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严谨的逻辑分析和有力的庭审答辩,精准戳穿了虚假诉讼的本质,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