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邱延波
钻头断在骨缝里,信任碎在沉默中。
据媒体报道,2025年3月11日,周先生在祁阳市中医医院做骨科手术。出院后,周先生做了手术的右腿就一直疼痛。被折磨得痛苦不堪的周先生,多次找主治医生反映情况,甚至在五个月里反复跑医院复查了好几次,想找出疼痛原因。医生的解释很“官方”:术后恢复期疼痛很正常,可能是你个人体质差,恢复得慢。半年多时间,他都在忍受不明不白的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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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忍无可忍的周先生去另一家医院进行检查,这才真相大白,他的右腿手术部位嵌着一枚断裂的钻头。
更扎心的是,他去找医院理论,医院声称“当时认为对患者影响不大,计划在后续取钢板手术时一并处理,因此未及时告知”。网友说,这话“翻译”过来就是告诉你:我承认手术出现了事故,但是,我不想告诉你真相,你只要忍受痛苦就行了,我想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找个机会再“顺便”把钻头取出来,这样你就始终被蒙在鼓里。
与周先生有相同遭遇的是同一病房同一天接受手术的柏先生,他的左小腿术后同样疼痛不止,经外院检查确认,体内同样遗留着一颗手术钻头。
同样的医疗事故一再上演,这是否意味着医术有问题?同样的事故,同样的隐瞒,这就不仅仅是医术问题,更是医德问题。相比医术问题,隐瞒事故的性质更恶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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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中钻头断裂,医生理应立即告知患者,令人遗憾的是,院方以“后续取钢板时一并处理”为由选择沉默。这种“技术上可补救,程序上可忽略”的思维,暴露出对患者知情权与自主权的漠视。更令人气愤的是,院方在长达半年时间里,面对患者反复追问,始终以“恢复期正常疼痛”搪塞,漠视患者的痛苦,掩盖事实真相。
2025年11月25日,永州市卫健委依法对涉事医院作出行政处罚:警告、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3万元的罚款,能否真正震慑医生和医院?能否弥补患者身心创伤?
尤为讽刺的是,祁阳市中医医院早在1996年就被评为“二级甲等”,2019年升格为“三级中医医院”。三级医院意味着具备较高技术水平与管理规范,理应成为区域医疗标杆。然而,正是在这所本该“示范引领”的医院里,术前器械检查、术中操作规范、术后清点器械的基本操作制度都未能落实。网友不由自主地产生疑问:这样的医院,还能让人放心吗?
12月21日,祁阳市卫健局通报称,医院已与两名患者达成和解协议,患者及家属“对处置结果满意”。和解固然重要,但真正的“满意”不应止于赔偿,更在于制度反思与机制重建。若仅以“私了”收场,而不推动全院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彻底整改,类似的“钻头事件”能否完全避免?
医学的本质是人学,技术可以失误,但良知不能缺席。钻头留在骨缝里,疼的是患者,伤的是医患信任。断裂的钻头可以取出;断裂的信任修复起来要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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