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
这个女生穿和服在日式风情街照相,结果警察就认为她穿和服有损中华民族的精神,认为她当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26条的寻衅滋事条款。寻衅滋事条款是一个概括性的条款。
什么叫寻衅滋事?因为这个条款实际上规定的比较抽象,所以在很多时候,比如冒犯了所谓的民族感情,都会把你归入到寻衅滋事这一类的行为去打击。
但实际上当时在写文章的时候也说穿衣自由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人表达自由的组成部分。表达自由实际上国家是不能够随便的干预的,除非表达可能会影响到公共秩序的骚乱或者侮辱他人的名誉荣誉,这个时候国家才有权利去介入。否则国家随时去管穿什么样的衣服,管内心持有什么样的观点,实际上是对个人自由的过度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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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幸的是那个案子最后警察虽然是把女生带到了派出所去,但在交涉了四五个小时之后还是把女生解除了羁押。但是后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草案的第一稿当中,其实争论非常大的就是引入了一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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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公共场所自己穿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或者强制他人穿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涉嫌违法。但这个条文出来之后受到了法律界专家的一致的批评。
原因就是:
·第一个就是刚才说的穿衣自由是人的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而言论自由对于一个民主国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
·第二个如果对于穿衣自由都要去打击,实际上法律打击的范围就从外在的秩序到了变成了内心的秩序,心里怎么想的都变成法律打击的范围之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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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就是什么叫做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它在法律上实际上是非常模糊的,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你把它随便规定在法律当中,它就极有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用自己的判断和认知来解释法律,来适用法律。
比如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甚至把一些文化符号的和这种真正的具有比如说战争的或暴力的这种色彩的全部都混在一起,这个时候就会把这个打击的范围无限度的扩张。
最典型的就是和服它其实是一个文化符号,然后和服大概跟我们的旗袍是一样的。如果穿和服都要放在打击的范围之内,这个实际上就混淆了所谓的文化意义上的和真正的军国主义或是侵略战争等等的,它们两者之间的界限就会造成这种执法的无限度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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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众其实也不知道那我应该怎么样了,比如说我穿的可能是个西服,那你现在打击穿和服的,那我接下来穿西服是不是也要在打击的范围之内?如果我今天穿和服都是在打击的范围之内,那我明天开日本的车是不是也在打击的范围之内?或者是我穿日本品牌的衣服是不是也是在打击的范围之内?等等的,它会带来很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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