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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
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后
钱款还能要回吗?
钱款性质又该如何认定?
今天让我们通过这则案例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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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男)和小芳(女)是一对恋爱六年有余的情侣。小芳多次通过微信向小李表达自己“工作丢了交不起房租”“帮我朋友借点钱”“做情侣纹身需要用钱”“情人节和生日快到了”等要求,小李随即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小芳转账几百至几千元不等,合计44400元。部分大额转账前,小芳曾明确表示“我会还你”“算我借你的”,小李称“按你之前说的,从彩礼里扣”。
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一月后,小李要求小芳返还全部转账金额,小芳称只同意返还具有明确借贷合意的千元以上转账,其余转账应算作自愿赠与,另有部分转账已经超过主张返还的诉讼时效。双方协商不成,故小李以转账系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芳偿还借款444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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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曾系恋人关系,现双方因恋爱期间财物的给付引发本案纠纷。双方恋爱期间,转账次数频繁,转账金额中既有小于100元的小额转账,也有高达数千元的大额转账。现双方对其中具备借贷合意的金额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往来款项中均未提及偿还时间,小李主张为借款,可随时要求小芳偿还,小李起诉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小芳所持部分款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之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在恋爱关系中,不能仅凭恋爱关系便推定双方之间经济往来为赠与而排除借贷事实。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款项性质的认定,需要根据双方是否曾确认款项性质以及恋爱关系程度、经济能力、金额大小、金额含义等事实综合予以判断。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小芳以帮朋友的名义向小李借款8000元,借贷相对方实为小芳,应由小芳向小李偿还,小芳可向其朋友另行主张还款。小芳生日当天收到转账1000元及情侣纹身所需2300元,依据双方沟通记录,本院认定属于恋爱时小李的赠与,小芳无需返还。对于剩余款项的认定,依据双方微信沟通记录,虽均为小芳要求小李给付,但系小李自愿给付,考虑到双方处于恋爱期间,对于双方为表达情意进行的小额转账、消费支出等日常生活性开支,应当认定为维系感情需要的一种赠与,一旦赠与完成,无权要求返还,故本院对小李要求小芳偿还此部分款项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小李支付34900元,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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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具体可见以下几种情形:
一、赠与
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很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根据赠与是否附有条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无条件的赠与,不需要返还。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无明显意图且合理范围内金额不大的赠与,一般情况下无需返还;
二是附条件的赠与,可酌情返还款项。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包括现金、贵重物品及第三人赠与财产,若条件未成就(如双方未登记结婚或未共同生活),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就借贷这一事实达成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因此,情侣一方在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或者分手后对款项结算形成的借条等相关书面凭证、录音文件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使他人受到了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具体而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一方取得利益,如所有权等财产权利的取得;二是另一方受到损失;三是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四是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受损方主张对方不当得利要提供证据,举证责任较重。实践中,情侣间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工具转账的情形多而杂,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难以查明,往往难以认定为不当得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四、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在现实生活中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我国民间的婚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俗称彩礼。彩礼具有明显的婚姻缔结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且财物价值往往超出一般的礼节性赠与范围。彩礼涉及的婚约财产纠纷,实践中需要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有无长期共同生活等来具体判断能否主张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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