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般以为《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但早期版本与史料对之的载录并不充分,现行各版本的署名也多不一致,学界的观点经过多年的争论也未得到统一。尤其是就作品的后四十回,各种作者标注更是有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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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惠民绘曹雪芹
一、各时期署名情况溯探
《红楼梦》问世于十八世纪中叶,开始只是以抄本的形式在小范围内传播,现存甲戌本、己卯本、庚辰本等各本均无作者署名。
至清乾隆五十六年(1791),程伟元在高鹗的帮助下以木活字首次刊印120回全本,亦未明确标注作者信息;只是在其所撰序中说:“《红楼梦》小说本名《石头记》,作者相传不一,究未知出自何人,惟书内记雪芹曹先生删改数过。”仅隔数月,在次年初春他们又“聚集各原本详加校阅”,“补遗订讹”,刊刻出新的印本。
这两种版本,前者通称为程甲本,后者即程乙本。程乙本虽然在文字和内容上较程甲本有不少改动,但就作者而言,也并未给予标注或显现新的蛛丝马迹。
1921年5月,我国现代出版史上的著名人物汪原放(1897-1980)彻底改变以前抄本与刻本的版面形式,首次采用新式标点印行《红楼梦》,极大改善了读者的阅读体验。但作品版权页仅增添了句读者与校对者的姓名,其他作者方面的信息丝毫未见新增。
此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新式标点整理刊印的《红楼梦》,还有汪原放主持的上海亚东图书馆于1927年所印以程乙本为底本的重排本、1924年中央编译局本、1934年新文化书社本、1948年广益书局本等,均大致同汪原放初排本,有句读、校对,或标点、校阅、校勘人的姓名,而无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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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版《红楼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作家出版社首先于1953年出版了新中国第一部《红楼梦》整理本。此本以亚东重排本为底本,封面标以“曹雪芹著”,版权页亦题“著者:曹雪芹”。卷首《关于本书的作者》,开头第一句即是:“本书的作者曹雪芹,名霑,雪芹是他的号。”开了《红楼梦》署作者之名的先河。
1987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启功先生任顾问、张俊等先生注释校勘的《红楼梦》校注本,在全书相关位置亦明确署“曹雪芹著”。
与此署名较为接近,商务印书馆2013年出版张俊、沈治钧评批的《新批校注红楼梦》在署“曹雪芹著”的同时,又加署“程伟元、高鹗整理”,较为客观地凸显出程、高二人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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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批校注红楼梦》
1957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红楼梦》横排本,注释者启功,校订、标点者周汝昌、周绍良、李易。此本以程乙本为底本,署“曹雪芹、高鹗著”,开始将高鹗放至著作者的重要位置。
1982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新校注本,此本前80回(实际为78回)以庚辰本为底本,后40回以及前80回内所缺两回以程甲本为底本。校注者主要有冯其庸、李希凡等人,该书亦署“曹雪芹、高鹗著”。
2006年,作家出版社出版斐效维注《红楼梦》程乙本,署曹雪芹著、高鹗续。此书注者在“校注说明”中列举出关于作者的七种说法,分别为:“曹作高续”说、“曹作程续高订”说、“曹作高续程订”说、“曹作某续高订”说、“曹作程高修订”说、“某作曹订”说、“叔作侄订”说。
其选择第一种说法,是认为:“高鹗根据曹雪芹的这些提纲、书稿以及前八十回中的许多暗示,还可能参考了其他人的续作,完成了后四十回的创作,并对前八十回加以修订,从而使《红楼梦》成为完璧。”
这样的作者署名及认识,应该说与“曹雪芹、高鹗著”的说法无根本的区别,即以为前八十回作者为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为高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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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文学出版社版《红楼梦》署名
2008年,人民文学出版社第三次出版此书的新校注本,将作者的署名改为:“(前八十回)曹雪芹著,(后四十回)无名氏续,程伟元、高鹗整理”。此后人民文学出版社本《红楼梦》作者的署名,即依此延续至今,影响甚广,似乎可以看作是现今对《红楼梦》著作权最有权威的标注。
此说承认程伟元、高鹗所做仅是整理工作,并将他们从著作权中剥离出来是对的;但同时却又说后四十回续者为无名氏,即作者不详,等于将后四十回作者问题悬置起来。
二、后四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
后四十回作者为谁?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要从前后内容与风格的差异,认定后四十回的作者就是高鹗,由胡适与俞平伯率先提出,后由周汝昌、吴世昌、陆树仑等坚定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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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鹗殿试卷
第二种观点发现后四十回写得坏的太坏,写得好的又太好,文笔悬殊太远。所以有的应是曹雪芹的残稿,有的则出于高鹗的手笔。持此说者有张国光、舒芜、叶征洛等。
第三种观点承认程伟元、高鹗在程本中的《序》和《引言》中所说偶得“余卷”“抄成全部”之言是可信的,以为后四十回主体为曹雪芹原作,杂有高鹗、程伟元的增删修补,著作权应属曹雪芹。持此说者有林语堂、徐迟、宋浩庆等。
第四种观点认为后四十回既非曹雪芹原作,也非高鹗续作,而是另有其人,王利器、薛洪赜、胡崧生等持此观点,其中有学者以为后四十回是程伟元买来的别人的续作,还有人推测后四十回为曹雪芹遗孀杜芷芳续写,支持者并不多。
就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来说,第一种“高鹗续书”说已很少有人认同。人民文学出版社第三版转而将后四十回的著作权归为“无名氏”,实际是认同上列第四种观点,以为后四十回作者另有其人,只是这个人不能确定。此体现的态度虽可称“严肃”,但如此罗列又显冗余与不伦不类,这种情况较为稀见。
实际此种署名一出即有学者提出质疑,如胡文炜先生以为“无名氏”续书不合情理,提不出相关的续书理由,其指出:“所谓‘无名氏’续书说,是受高续说的影响而认定后四十回写得不好,后来发现高鹗续书说难以立足,同时不愿回到相信程伟元搜集曹雪芹遗作的表白,才设想了一个‘无名氏’出来。如果说高鹗续书还有张问陶的诗和注,那么无名氏续书则连这样的似是而非、一言半语的证据也没有。如果说高鹗续书还有专家别出心裁地提出是出于朝廷的阴谋,有一个政治目的,那么‘无名氏续书说’,连勉强的、似是而非的、不是理由的理由也给不出一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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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欣赏与探索》
否定高鹗是后四十回的作者,不少著名的专家学者以为后四十回应该就是曹雪芹写的,或者说后四十回中原本就有曹雪芹的遗留原稿或散稿,被程伟元找到,然后他与高鹗修订成为全璧。
如现代著名作家、学者林语堂认为:“高本四十回系据雪芹原作的遗稿而补订的,而非高鹗所能作。”
周绍良认为:“可以肯定后40回回目是曹雪芹第五次‘增删’时‘纂成’的,而后40回文字,主要是曹雪芹原稿……”
熊立扬认为:“后四十回多为曹雪芹原作,也有高、程增删修补,著作权应属曹雪芹。”
海外学者周策纵最早采用电脑来分析小说词汇出现的频率,发现前后差异不大,没有出于两位作者的迹象,“认定百廿回都是雪芹的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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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案:周策纵论红楼梦》
对《红楼梦》版本研究多年的资深专家张俊、沈治钧两先生评批的《新批校注红楼梦》,在“前言”中说:“程伟元、高鹗搜集整理了后四十回续书,并及时刊行了全部小说,他们是《红楼梦》传播史上的功臣。”
著名海外作家白先勇也以为《红楼梦》前八十回已撒下天罗地网,千头万绪,换一个作者,不可能把那些长长短短的线索一一接榫,前后连贯。进而坦言:“后四十回根本就是曹雪芹的原稿”。如上这些认识与观点,应该说还是很有道理的。
三、“十年辛苦不寻常”,著作权应均属曹雪芹
我国古代的小说文体,尤其是白话小说长期被归入“俗文化”范畴,与“雅文化”的正统性形成对立,被视为“不登大雅之堂”的消遣品。因此,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很少有作者堂而皇之地将自己的姓名署于作品卷端。如《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金瓶梅》等巨著,都无法从现存早期的版本上见到作者的署名或与之相关的明确信息。
至清代中叶,这种状况仍未改变。《红楼梦》第一回写:“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又题曰《金陵十二钗》,并题一绝。”第一百二十回又有空空道人将抄本付与曹雪芹,此两处应该是说曹雪芹为《红楼梦》作者的直接而重要依据。
花费十年的时间,先后“增删五次”,难道仅仅是“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吗?那又怎么会“字字看来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有此“十年辛苦不寻常”,难道还不该给曹雪芹以作者的名分,这样的文字难道不可看作是曹雪芹自认为作者的隐笔与表白吗?只是那个时候他不能直接说出,又止不住在情愫吐尽之后的自然流露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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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手迹
直至二十世纪初叶新红学兴起之前,曹雪芹是《红楼梦》的作者这一事实即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明义约在乾隆二十三、四年(1758、1759)撰有《题红楼梦》诗20首,此组诗题下的注说:“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
永忠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写《因墨香得观红楼梦小说吊雪芹三绝句(姓曹)》,诗中有“不是情人不泪流”“几回掩卷哭曹侯”的句子。
至嘉庆年间,《红楼梦》的新印本、评本,以及续书、戏剧等频繁涌现,曹雪芹为《红楼梦》作者的共识得到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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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衙藏板《后红楼梦》
以续书为例,《后红楼梦》卷前逍遥子撰序说:“曹雪芹《红楼梦》一书,久已脍炙人口,每购抄本一部,须数十金。”
《续红楼梦新编》海圃主人撰“自序”说:“曩者,曹雪芹先生有感而做《石头记》一书,别名为《红楼梦》者,寄感慨于和平,寓褒贬于惩劝,趋俚入雅,化腐为新,洵哉价重当时,名噪奕世矣。”
《后红楼梦》还将曹雪芹设计成书中人物,叙宝玉央及曹雪芹编撰了《红楼梦》,再邀请他另编一部《后红楼梦》,并让他参与贾府事宜,与书中人联诗作对,出现的场次与叙述文字十分多。如此的变化看似虚幻,却也体现出著作者超凡的叙事技巧,并凸显和加深了《红楼梦》作者为曹雪芹的共识。
进入到这一百年,为什么《红楼梦》曹雪芹的独立署名权不能得到确认?而今终于抛弃“高鹗伪续”之说,本应回到1953年人民文学出版社版的“曹雪芹著”;但主流红学却选择了“无名氏续补”。
冯其庸在1982年出版的《红楼梦》校注本《前言》中写道:“现存《红楼梦》的后四十回,……其所据底本旧说以为是高鹗的续作,据近年来的研究,高续之说尚有可疑,要之非雪芹原著,而续作者为谁,则尚待探究。”
2022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红楼梦》校注本四版,在修订说明中说:“而随着这些年关于《红楼梦》后四十回续作者研究的深入,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高续说”,而续作者到底是谁仍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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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其庸评点红楼梦》
因此二〇〇八年本书第三版将《红楼梦》作者的署名改为:‘(前八十回)曹雪芹著,(后四十回)无名氏续,程伟元、高鹗整理’,这是严肃的学术态度,是对社会、对读者负责任的表现,是后四十回作者问题研究的客观反映。”
如此严肃负责的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说是“后四十回作者问题研究的客观反映”,如果说是“二〇〇八年”是,快二十年后的今天就不一定是,应该说承认后四十回为曹雪芹的证据更多、呼声更高。
承认《红楼梦》全书为曹雪芹所著,否定后四十回是高鹗伪续说,有人担心会降低围绕脂本、脂批的大量肯定性文字的价值,使探佚空间会变狭,甚至不复存在,曹雪芹及红学也就失去很大的神秘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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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记探佚》
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正本清源,清除杂音,回到文本本身,还曹雪芹以真实。从根本上来说,曹雪芹虽是一个极为伟大的作家;但也不能将其神化,在如此长的一部巨著中,出现某些瑕疵或者水平下滑都是可能的,更何况后四十回尚有“漶漫不可收拾”之处;同时,曹雪芹毕竟生活在近三百年前的文化环境,必然会受当时意识形态及文化话语的影响,绝不会以当下的思维或价值观替我们今人说话。
笔者赞同白先勇的说法,即“后四十回本来就是曹雪芹的原稿,只是经过高鹗与程伟元整理过罢了。”
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张俊、沈治钧评批《新批校注红楼梦》、笔者参与校评的人民教育出版社2024年版《红楼梦》,均署“曹雪芹原著,程伟元、高鹗整理”应是基本符合史实并可行的。
不过,笔者以为还可更简化、更明确,即只署“曹雪芹著”,删去“程伟元、高鹗整理”。古今中外的文学名著多矣,而作者署名加“某某整理”的恐怕仅此一份,实际大多数长篇巨著多有他人的“整理”,如《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等,甚至如《汉书》这样的史籍,也非一人所为;但却从未出现过整理者(含续者)与作者同时并署的先例,最多是在序跋中简要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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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出版社版《红楼梦》
因此,对于《红楼梦》这样一部伟大的作品,应该早日将独立而完整的著作权归属于伟大的作家曹雪芹,以让后世读者全面来理解原著,全面来理解伟大而真实的曹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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