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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权的独立性及其对治安管理案件的非适用性
跟政府打官司,从来就没有容易的,特别是在这里。
上周,郑律师公布了北京某区一起涉。文章发布后,不少读者留言,表示在阅读文章后,难以接受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
甚至有人直接发问:
这真的是2025年首都法院写出来的判决吗?
说实话,这样的疑问并不过分。
因为这份判决,几乎撕开了“首都法治”长期以来被默认存在的一层体面外衣——让人第一次如此直观地看到,原来在北京,行政案件也可以被处理到这种程度。
如果说这样的质疑还可以被解释为“个案”,那么接下来呈现的对比,恐怕就不那么容易被敷衍过去了。因为在同样的法律框架、同样的争议焦点之下,一些并不身处聚光灯中心的县城基层法院*,却交出了完全不同的答卷。
它们没有“首都光环”,也谈不上司法资源优势,却能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上做到依法审查、独立自主、完整说理、逻辑自洽。
反观北京这份判决,在对比之下,反而显得格外刺眼。
案件经过
2019年4月18日21时51分左右,“春狩”⾏动期间,临汾市洪洞县公安局巡逻防暴⼤队在负责⼈李某某副政委的带领下对临汾市尧都区进⾏治安清查。在清查中发现211宿舍有卖淫嫖娼⾏为,遂将违法嫌疑⼈王某某、刘某某带回洪洞县公安局进⾏调查。据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政拘留⼗五⽇并处罚款伍仟元。罚款已于2019年4⽉22⽇缴纳,⾏政拘留措施已于2019年5⽉5⽇执⾏完毕。
另查明,2019年4⽉8⽇,临汾市公安局作出临公指管字(2019)00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内容为:经对“1.28”专案案件的管辖问题进⾏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条之规⾏,决定由洪洞县公安局管辖。以上为本案事实。
争议焦点
临汾市洪洞县公安局对发生于临汾市尧都区的该起行政治安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行政治安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也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综上,对涉及卖淫、嫖娼的行政违法案件,只能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卖淫嫖娼行为发生于尧都区,故只能由尧都区公安管辖。
当然,以上是法律规定,我们看被告洪洞县公安局是如何解释自己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呢。
洪洞县公安的回应
洪洞县公安局提供了临公指管字(2019)00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洪洞县公安局对滨江娱乐城专案具有刑事侦查管辖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均为临汾市尧都区,该起治安案件依法应由尧都区公安局管辖。
洪洞县公安局提交的临公指管字(2019)00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仅能证明其对滨江娱乐城专案具有刑事侦查管辖权,尚不足以证明其对王某某涉嫌卖淫、嫖娼治安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及处罚权,故其主张系基于上级机关指定而取得本案管辖权的辩解意见,依法不能成立。
我们总结洪洞县法院的判决观点: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仅限于该刑事案件及其所涉对象,不扩张至其他人员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
一审结果
原告王某某胜诉,撤销洪洞县公安局作出的洪公⾏罚决字(2019)001046号⾏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洪洞县公安局负担。
二审转折
面对这一裁判结果,洪洞县公安局显然难以接受,遂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耐人寻味的是,在中院审理过程中,一份在一审阶段并不存在的文件——即临汾市公安局就王某某涉嫌卖淫、嫖娼治安案件指定由洪洞县公安局管辖的决定书,突然“出现”。
各位请在此投票留下你的观点:你认为这份“迟到”的指定管辖决定,会对本案二审结果产生影响吗?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洪洞县公安局在一审中未能提供2019年4月18日《临汾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在二审中予以提供,并称一审中因该指定管辖决定书未能找到故未能提供,该理由并非正当事由,应视为没有该证据。
原审法院认定洪洞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权,判决撤销其作出的洪公行罚决字(2019)00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洪洞县公安局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中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观察
怎么样,是不是很少有人会想到,一家普通的县级法院,竟然能够依法作出一份合法、且足以令公民信服的判决。
当然,也并非完全出乎意料——在二审期间,公安机关果然补充提交了一份新的指定管辖决定书。
那么,不妨将洪洞县法院的判决,与首都某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的裁判结果放在一起对比。
同样是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同为公安机关;同样是公安机关对一起刑事案件具备指定管辖决定书;同样是在一审阶段,公安机关并未就涉诉治安案件取得相应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两家法院也同样依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
然而,最终得出的裁判结论,却截然不同。
评价一个社会的法治状况,从来不取决于每年发布的那些“报告”,而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位公民的心中。
真正能够反映法治成色的,也从来不是报告中被反复强调的“99%”,而恰恰是那被忽视的1%。因为如果案件本身并无问题,又有谁会愿意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只为打一场并不轻松的官司?
很遗憾,首都的法治状况竟令人失望;
也很庆幸,仍有县法院能够坚守公民的底线。
我翻开首都法院的这份判决一查,这判决布满了法条,工工整整的每页上都写着“依法判决”四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你”!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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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参考:裁判文书网(2020)晋10⾏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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