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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慈溪发生一起营运货车
醉驾追尾事故
货车司机禇某
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
涉嫌危险驾驶罪
将被依法刑拘
且面临
终生不得驾驶
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当天凌晨
在中横线与东营村路口
一辆小轿车正停在路口等红灯
突遭后方一辆营运大货车
猛烈追尾
巨大撞击力
致小轿车原地旋转180度
大货车则失控冲入路边田间

万幸的是
小轿车驾乘人员
因规范佩戴安全带
仅受轻微伤
交警处置时
发现禇某身上有酒气
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数值高达238mg/100ml
后经血液酒精浓度检测
褚某体内乙醇含量为
270mg/100ml
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面对铁证
禇某坦言
事发当晚聚餐时喝了白酒
心存侥幸
想把车开回厂里方便次日装货
不料酒精影响
导致视线模糊、反应迟钝
误将红灯看成黄灯
最终酿成事故

“我开了这么多年营运货车
就因为一时侥幸
饭碗彻底砸了”
禇某事后懊悔不已
法律链接
1、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驾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广大驾驶人务必引以为戒
摒弃 “少喝点没事”
“短途驾驶没关系” 的错误想法
严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宁波交警
编辑 | 朱佳怡
审核|赵思舜 胡孟才
慈溪·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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