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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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单是确认工程量的重要依据,从而影响工程价款的结算金额,通常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
那么,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签证应盖章的,未盖章的工程量能认定吗?
最高院在《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遵义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特定签证需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和发包人加盖印章方可发生效力但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签证手续,即未经发包人加盖印章的在无证据证明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从公平角度考虑,对该部分工程及工程价款予以认定。
本案焦点为:鉴定意见书中未履行盖章程序的签证单所涉的三项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款
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对于包括设计图纸变更、价款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等直接导致工程价款增加或减少、工期顺延或者提前的签证,除经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签证外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印章,方发生效力。
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承建单位未按合同要求盖章的签证单,经过佳信公司派驻的工程师金明的签字确认,在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虽然佳信公司未加盖印章,但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系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实,故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对该部分工程及相应1383694.68元工程价款予以认定。
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未经佳信公司盖章的材料价差部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大宗材料,承包方必须在材料采购前的七个工作日呈报《材料报价清单》,由发包方认可后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后七个工作日内确定。
其他为确定的零星材料按《贵州省造价信息(遵义地区)材料价格》单价或双方协商单价结算,因材料的市场价格随行情不断变化,故对该部分价差的认定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从严把握,因该部分签证未经发包方佳信公司的盖章确认,故本院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关于材料价差的两项费用1089170.5元、125624.72元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佳信公司应付工程款中调整为4385106.68元(即3001412元+1383694.68元=4385106.68元)。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量签证单均没有按约定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时,如果施工单位能举证证明建设单位对签证单予以确认,或提供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实际发生了相应的工程量,仍可以纳入工程价款。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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