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备受关注的“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下达后,被害人王某雅的母亲明确表示不服,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这一判决结果,迅速引发了社会层面关于法理尺度与情理温度的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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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审判的逻辑来看,这一判决其实并不出人意料。法院的裁量,始终锚定在案件的核心要件之上——经专业鉴定,梁某滢在案发期间因患精神疾病,丧失了部分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死刑缓期执行已然是结合案件情节作出的顶格量刑,司法机关在法理范畴内,已经给出了贴合法律条文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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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律的严谨性,却难以抚平受害者家属心中的伤痛,更无法消解公众对判决结果的情感落差。被害人在自家门口遭遇不测,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此消逝,留给家人的是无尽的悲痛与创伤。在朴素的公众认知里,恶行理应得到最严厉的惩戒,“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让不少人对死缓判决难以接受。尤其是当“精神疾病”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时,很容易引发“行凶者因特殊身份免责”的质疑,这种质疑的背后,是人们对“法律应优先保护受害者权益”的朴素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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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司法审判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判定,而是在法理规定与社会情理之间寻求平衡的复杂过程。我国法律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轻处罚的规定,并非是对行凶者的纵容,而是基于人权保障的立法考量——即便行为人存在精神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也需经过严格的司法鉴定,并非仅凭“精神病”身份就可逃脱制裁。此次案件中,法院判处的死缓,正是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框架内,对被告人恶行的严厉回应,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也兼顾了司法的专业性。
但公众的不解,恰恰折射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兼顾法理原则与民意诉求?法律的终极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其中既包括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也包括对受害者权益的保障。当“精神疾病”成为量刑的关键变量时,司法机关不仅需要给出严谨的法律论证,更需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公众理解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避免“以病脱责”的误解。
与此同时,受害者家属的抗诉诉求,也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重视。检察机关在审查抗诉申请的过程中,需要再次全面梳理案件细节,回应公众关切。这起案件的走向,不仅关乎两个家庭的命运,更关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公正。在法理与情理的交织博弈中,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司法判决既经得起法律的推敲,也能最大程度地契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毕竟,真正的司法公正,从来不是冰冷的条文堆砌,而是法理精神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统一,是让受害者得到慰藉,让正义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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