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秋冬,两起发生在不同时空却惊人相似的少年凶案,以极端残酷的方式撕裂了两个家庭,也将“14岁”这个刑事责任年龄门槛,再度置于社会拷问与司法审视的焦点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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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谋与冷血:两起案件的残酷镜象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4月的深圳。14岁的男生钟某某与同班、同小区的女生潘某某本是受助与施助的关系——潘某某的父亲曾长期轮流接送他上下学。然而,这份善意孕育的却是恶意。因无端猜疑和心生不满,钟某某提前网购凶器,并在作案前用手机搜索“14周岁杀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精心策划。4月8日晚,他在潘某某家楼下埋伏,趁其不备持刀捅刺。更令人发指的是,在被害人倒地呼救后,他竟折返现场,跪压其身体朝颈部、后背等要害部位连续补刀。2025年11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几乎在同一时期,云南曲靖的夏夜上演了另一场悲剧。据起诉书显示,2025年7月6日晚,14岁的男生蒋某某在主动要求送同班女生方某涵回家途中,试图性侵对方,因遭遇激烈反抗,最终将这名15岁的同学杀害。与深圳案件相似,行凶者同样刚满14周岁,受害者也同样是身边熟悉的人。此案目前也已进入审理阶段,其性侵未遂后杀人的情节,性质尤为恶劣。
二、信号与底线:年龄绝非“免罪金牌”
这两起案件,尤其是深圳案的判决,清晰地划出了一道司法红线: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低龄恶性犯罪,法律绝不因年龄而豁免。
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一种误区,认为“未成年”等同于“无责任”。然而,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层级规定:已满16周岁者犯罪应负刑责;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类重罪,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更进一步,将个别追责的年龄有条件地下调至12周岁。因此,案发时已满14周岁的钟某某和蒋某某,其涉嫌的故意杀人罪,均在必须追责的法定范围之内,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年龄豁免”。
深圳案的“顶格判决”尤为值得关注。根据刑法,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因此无期徒刑已是现行法律框架内可判处的最重刑罚。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钟某某“预谋行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这正契合了法律对于“情节恶劣”的考量标准,如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危害结果严重等。此前,河北邯郸13岁少年杀人埋尸案的主犯同样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些判例连贯地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司法保护成长中的孩子,但绝不纵容作恶多端的凶手。法律对主观恶意深重者的严惩,正是对守法未成年人和全社会安全感最根本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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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悲剧的背后:早熟犯罪与失守的防线
案件的残酷性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行凶者表现出的“早熟犯罪”特征。无论是提前研究刑责、网购凶器的周密预谋,还是作案后冷静谎称“见义勇为”的伪装,都显示出远超其年龄的冷静与算计,以及对法律底线的刻意试探。这暴露出家庭、学校与社会多道防线的失守。
专家分析指出,此类青少年往往存在严重的共情能力缺失和用暴力解决问题的认知偏差。其根源是复杂的:家庭可能沟通缺位或监护失职(深圳案中凶手的家人案发后态度冷漠,从未道歉赔偿);学校可能未能及时干预其不良行为;而虚拟世界对现实认知的侵蚀尤为值得警惕。暴力网络内容可能持续弱化青少年对真实伤害的感知,甚至使其将犯罪行为“合理化”。
四、结语:宽容不纵容,防护需前置
这两起案件以一种极端悲剧的方式,完成了对“年龄是护身符”这一社会误区的普法教育。它再次重申了“宽容但不纵容”的未成年人司法核心准则:对于失足者要教育挽救,对于作恶者则必须依法严惩。
然而,刑罚是最后的手段。要根治低龄恶性犯罪的毒瘤,关键在于将防护关口前移。这需要家庭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责任,于日常中传递对生命的敬畏;学校加强法治教育与心理筛查,构建无欺凌的友善环境;社会则须净化网络空间,过滤有害信息,并严格落实针对未达刑责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杜绝“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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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形成合力,共同编织一张坚实的防护网,才能让每一个孩子真正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全成长,让此类令人心碎的新闻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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