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张某从2019年起在一家医院做保安、后勤等工作,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刘某。2023年5月,张某离职时,医院给他打了一张欠条,写明还欠他3万元工资。这张欠条上,既有医院的公章,也有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亲笔签名。
后来张某因为迟迟没拿到钱,就把医院和刘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这3万元。
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医院提供劳动,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医院应当支付工资,这3万元欠薪事实清楚,医院必须偿还。
那关键问题来了——刘某个人要不要一起还钱?
法院指出:刘某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他在医院公章旁签字,是代表医院确认债务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以个人身份自愿加入还债。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这笔钱的付款责任应当由医院承担,张某要求刘某个人还钱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法定代表人签字就得个人还债,那谁还敢当负责人?
法官在解释这个案子时也谈到,实务中对法定代表人签字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是个人自愿共同还债;另一种认为是履行职务。本案中,欠条上已盖有医院公章,刘某也未注明自己愿意承担多大责任,如果简单理解为个人要一起还全部债务,会不当扩大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也不符合法律关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
普法要点: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
1. 分清“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法定代表人在工作中,以单位名义、为单位事务签字盖章,一般由单位担责。如果个人想自愿担保或共同还款,需要作出特别明确的书面表示。
2. 劳动者维权要找准对象:类似情况中,欠薪的债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应首先向单位主张权利。
3. “公章+签字”效力明确:文件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通常强化了这是单位意志的体现。
法条依据:
本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总结一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法律后果一般由公司承担。大家今后在工作中遇到类似情况,要注意识别行为性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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