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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离职6年了,回头告公司要二倍工资,居然还能赢?
最近北京法院判的这起劳动争议案,怕是让不少企业主和HR后背发凉。按常理说,劳动仲裁时效就1年,可这位离职6年的员工,不仅顺利立案,还一路胜诉拿了4万多赔偿。到底是员工钻了空子,还是公司犯了低级错误?
案情复盘:六年旧账重提,公司当庭懵了
2017年10月,李某入职北京一家商贸公司当店长,月薪是3500元基本工资加600元绩效,再加上600元饭补,合计4700元。说起来,这入职后的快一年里,公司愣是没跟他签过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8年9月底,双方才补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到期日是2019年9月25日。
合同到期后,两边都没提续签的事,劳动关系就这么顺理成章地结束了。没想到2025年初,李某突然一纸仲裁申请书递到了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补付2017年10月到2018年9月期间,没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900元。
2025年3月,仲裁委的裁决下来了——支持李某的诉求,判公司给李某付这4万多。公司自然不服,觉得这都过去6年了,早就过了时效,于是又把官司打到了法院,想让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可结果呢?一审、二审法院都站在了李某这边,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2018年的事,2025年才来维权,时效明明过了,为啥员工还能赢?
胜诉关键:公司漏了一步,再有理也白搭
这案子能赢,核心不是李某多占理,而是公司犯了个致命错误——仲裁阶段压根没提“时效已过”的抗辩: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放到这案子里就是,李某的诉求确实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正常情况下,2018年9月就该主张权利,最晚也不能超过2019年9月。可公司收到仲裁应诉通知后,光顾着琢磨“自己没做错”,压根没在仲裁庭审时说“时效过了”。等起诉到法院,才后知后觉提起时效抗辩,但为时已晚。
法院审理时说得很明白:公司自己也承认2017年10月到2018年9月和李某有劳动关系,又拿不出这段时间签过合同的证据,本就该承担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再加上仲裁时没提时效,诉讼阶段再提,等于白说。所以一审、二审都判公司败诉,一点不冤。
是企业冤,还是规则合理?
企业方:规则太坑,时效不该靠我们主动提
不少中小企业主留言吐槽:“很多个体户、小公司根本不懂法,哪知道要在仲裁时提时效抗辩?仲裁委为啥不主动审查?”“明明法律规定了1年时效,就因为我们没提,就支持员工的过期诉求,这也太不公平了吧?”还有人说:“都离职6年了,员工的档案说不定都找不到了,让我们怎么举证?”
打工人:企业自己违规,输了怪谁?
支持判决的网友觉得:“企业不签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现在输在程序上,只能怪自己不懂法或者不上心。”还有人说:“很多企业就是故意不签合同,以为能随时辞退员工、不用给补偿金,现在不过是为自己的违规付出代价而已。”
中立派:仲裁为啥会受理过期诉求?
有网友疑惑:“既然过了时效,仲裁委为啥还会受理?”其实答案很简单,仲裁委受理案件时,只看“是不是劳动争议、双方主体合不合格”,不会主动去查时效。时效这东西,是企业的“抗辩权”,得企业自己提出来,仲裁委才会审查;企业不提,仲裁委就只看证据和事实。
本文案例来源::(2025)京02民终15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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