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近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让不少法律从业者停下了手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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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960年出生、拥有硕士学历的执业律师,因被法院认定触犯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仅保留合法住房一套),其律师执业证也已依法被吊销。
刑事判决已然生效,行政处罚的跟进,看似是水到渠成的程序闭环。
从法律形式上审视,这是一条再“标准”不过的路径:法院作出刑事裁判,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吊销执业证书,程序完整、依据明确,几乎挑不出任何瑕疵。
但真正让人心头沉甸甸、久久无法释怀的,从来都不在程序本身,而在于这个判决结果所承载的分量。
一名执业律师,背负六项罪名,最终领刑二十年——这样的判决强度,在公众视野中并不多见。
二十年的刑期,无需过多解释其重量。对于一位65岁的老人而言,这几乎等同于将余生尽数交付给高墙铁窗。正因如此,这起案件注定不会是“看一眼就翻过去”的普通新闻。
更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围绕这一重刑所浮现的信息空白。
司法厅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既未披露当事人的完整姓名,也未列明具体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仅以“犯××罪等六项罪名”一笔带过。
从行政文书的规范角度衡量,这样的表述或许并无违规之处,但当它对应的是近乎极限的刑罚结果时,这种刻意的概括,就显得格外耐人寻味。
这六项罪名究竟指向何种性质的行为?是否与律师的执业活动直接相关?又是否牵涉司法活动本身?公众无从得知。
人们所能看到的,只是一个已然尘埃落定的结论,却看不到结论背后的事实与逻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中的一处细节:被告人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而非无期徒刑或死刑,却被附加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保留合法住房一套)”的刑罚。
在很多人的直觉认知里,“没收全部财产”往往与无期徒刑、死刑这类极刑绑定。但从刑法制度的层面来看,这种理解并不完全准确。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属于附加刑,其适用并不以判处无期或死刑为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被认定为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类型——例如涉黑涉恶、重大毒品犯罪等,即便法院仅判处长期有期徒刑,也可能同时适用没收全部财产的附加刑。
换句话说,当“长期有期徒刑”与“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出现时,往往意味着法院对被告人行为危害性的整体评价,已经逼近了刑罚裁量的最严厉区间。这绝非一个“普通刑事案件”所能释放的信号。
也正因如此,这起判决更容易引发公众的追问:究竟是何等严重的行为,需要通过“剥夺长期人身自由+剥夺基本财产权”的双重惩戒来回应?
如果这是一起具有高度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件,那么透明化的事实披露,反而应当成为司法程序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角度而言,吊销这名律师的执业证几乎是必然选择。
《律师法》的规定清晰明确: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在这一点上,司法厅并没有太多裁量空间,它只是刑事判决结果的执行者,而非案件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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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决定一名律师命运走向的,从来不是这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更早之前的那份刑事裁判。
问题的核心也正在于此。法律当然可以严厉,但不应走向神秘化;惩罚当然可以沉重,但应当让公众看得懂、能理解。
尤其当被惩罚者具有鲜明的职业身份,其案件天然带有行业示范效应时,信息的公开与说理的充分,本身就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
如果法律规则的边界清晰明确,公开案件事实只会增强从业者守法的确定性;如果规则的边界模糊不清,刻意的沉默带来的往往不是敬畏,而是弥漫在行业内的不安。
对于广大律师群体而言,这种不安的根源,从来都不是“违法必罚”的法治原则,而是不知道法律的红线究竟画在哪里。
一名65岁的老律师,领受二十年刑期,这个事实已经足够沉重。
而比刑期更沉重的,是围绕这一判决所形成的长期信息空白——人们只看到了结果,却始终无法理解原因。
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里,这种“只给结论、不讲理由”的状态,本身就值得被反复审视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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