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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举办者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债务关系,会因学校的类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以及合规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而言,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个人登记类型为例),其举办者可能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原则上仅承担有限责任,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要实现风险隔离,可通过优化主体架构、规范财务等措施达成。
个人举办者与民办学校债务的关系剖析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相关判例显示,当自然人作为举办者出资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且该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时,举办者需以个人财产,甚至家庭财产对学校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此类学校不具备公司法人所享有的有限责任保护机制,举办者与学校的财产并未完全分离,学校债务责任会直接延伸至举办者个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通常登记为公司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三条规定,举办者(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其一,若举办者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例如出现财产混同、挪用学校资金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举办者需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若举办者未缴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举办者需在未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三,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当举办者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学校财产相互独立时,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如(2021)陕0113民初16070号案件)。
风险隔离的有效措施
优化主体架构:以公司替代个人作为举办者
当公司作为举办者时,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能够有效避免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具体操作是,个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以这家公司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从而实现个人与学校债务的隔离。在此过程中,要注意避免设立一人公司,以降低潜在风险。
规范财务与财产管理
首先,要严格分离个人财产与学校财产。例如,禁止挪用学校资金,禁止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学费等行为,防止财产混同。其次,完善财务制度至关重要。学校应保留独立的财务账簿,并定期进行审计,以此证明个人财产与学校财产相互独立。最后,必须遵守法人财产权规定,学校资产应由学校独立进行管理,举办者不得侵占或随意处置学校资产。
合规运营,避免滥用权利
一方面,举办者要履行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避免因未缴出资而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要遵守决策程序。对于学校的重大事项,如债务融资等,需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集体决策,避免个人单独决策可能引发的责任。此外,还需避免关联交易违规。关联交易要履行相应的披露、回避程序,防止因不当关联交易而引发债务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举办者与民办学校的债务关系复杂多样,通过合理运用上述风险隔离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举办者面临的债务风险。
文源 | 源真法律人(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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