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1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自然人王某内幕交易“盈方微”(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65)的行为作出处罚。根据决定书,王某因在2023年盈方微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短线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15.88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达65.88万元。
内幕信息:盈方微49%股权收购计划构成“重大事项”
本案核心内幕信息为盈方微2023年推进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显示,该事项源于盈方微计划收购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49%股权及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WORLD STYLE”)49%股权,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情形,相关信息在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存在明确时间线:早在2023年8月21日,盈方微已与平安证券召开会议推进上述股权收购事项;随后在8月23日、9月15日、10月26日,交易各方多次召开会议讨论资产重组方案,并于10月26日基本确定方案;11月7日,盈方微与华信科商议停牌事宜;11月8日,盈方微与交易对手方签署《合作意向书》,并于当日盘后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内幕信息正式公开。上海监管局认定,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8月21日形成,敏感期为2023年8月21日至11月8日。
交易链追踪:从“知情人”到“交易者”的信息传递路径
王某的内幕交易行为源于一条清晰的信息传递链条。公告显示,华信科时任总经理徐某因2023年8月23日参加华信科与平安证券的会议,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通过朋友何某祥将信息透露给妻子梁某苹,梁某苹不晚于2023年10月25日知悉内幕信息;而王某与梁某苹系朋友关系,在敏感期内存在多次联络。
在此背景下,王某的交易行为呈现明显异常。其使用本人名下中信证券账户(深市股东账户019XXXX023),于2023年10月27日至11月8日期间买入“盈方微”19.35万股,买入金额合计137.73万元;并于2023年11月8日内幕信息公开、“盈方微”复牌后三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最终获利15.88万元。
交易阶段操作类型交易股数(万股)交易金额(万元)获利金额(万元)2023年10月27日-11月8日买入2023年11月复牌后3日内卖出
上海监管局指出,王某的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一是买入时间与联络时间高度重合(10月27日、11月8日联络当日均有买入);二是卖出时间紧随内幕信息公开(复牌后迅速清仓);三是交易存在“金额明显放大、突击转入资金”等异常特征。王某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亦无法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可能。
当事人申辩被驳回:监管强调“间接证据链”认定逻辑
面对指控,王某及其代理人曾提出申辩,称与梁某苹的联络属于“朋友间正常交流股票信息”,2023年11月8日买入系“出于对梁某苹的信任跟随交易”,并认为本案缺乏直接证据、仅靠推定认定内幕交易依据不足。
对此,上海监管局复核后明确驳回。监管部门指出,王某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梁某苹的多次联络、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高度吻合,以及无法合理解释的异常交易特征,已构成完整证据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即使缺乏直接证据,监管机构可通过“联络接触+异常交易+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间接证据组合认定违法事实。王某提出的“跟随交易”理由,无法解释其交易时间、金额及资金转入的异常性。
监管亮剑:年内已有多起内幕交易案以“间接证据”定案
本次处罚再次彰显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的“零容忍”态度。上海监管局强调,王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情形,最终决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5.88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据了解,近年来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呈现“隐蔽化”趋势,部分当事人通过多层信息传递、“朋友间闲聊”等方式规避监管,但监管部门通过交易数据穿透、通讯记录核查、资金流向追踪等手段,持续强化对“间接证据链”的认定能力。此次案件中,监管机构对“联络-交易-获利”逻辑链条的严谨论证,为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参考范本。
王某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国库,逾期未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当事人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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