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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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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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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QINGJIAN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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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将所承建工程转包给谢某。谢某雇佣刘某在涉案工程工地从事模板安装工作。2018年11月13日,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地面,造成右锁骨骨折、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9年12月3日,刘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崇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某建设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9月24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评定刘某的伤残情况为十级伤残、无护理依赖。2020年10月28日,崇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的用人单位为某建设公司,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设公司应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 12 万余元。某建设公司不服,诉至崇义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其无须向刘某支付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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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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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JUEJIEGUO
崇义法院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谢某,谢某雇佣的刘某在施工过程遭受工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即使某建设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某建设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某建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某建设公司在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另行追偿。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 12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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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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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LIPINGXI
以上案例对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指导意义,企业应当规范用工管理,走可持续的经营道路。
一是强化风险意识,杜绝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违法转包分包后,工人工伤并不只是“包工头”的事,相应工伤风险并未转移,企业必须摒弃“以包代管”“甩手掌柜”的思维,将用工安全视为重要的生命线。
二是加强对合作方的筛选和管理,在部分工程属于合法分包范畴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应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和合规能力,与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和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签约,并将分包方为其雇佣的工人交纳工伤保险等事项纳入管理考核。
三是主动利用工伤保险来分散用工风险。工伤保险是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最有效成本最低的制度工具,企业必须依法为其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对于分包工程,应督促并监督分包单位为其参保。对于无法避免的临时性、流动性用工,可以投保按项目参保的工商保险,或投保商业雇主责任险,作为分散风险的补充措施。
四是提升内部规范治理,构建用工风控体系。规范的用工管理是企业现代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企业决策、管理制度、部门培训、合同审查、现场监督等方面,企业应进行全流程风控,避免因底层用工不当问题引发系统性风险。

来源:崇义县人民法院
编辑:陈 慧
审核:杨晓斌
审签:黎 明
总监制:李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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