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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起诉人在国内取得针对瑞士被告人的民事或商事判决后,核心诉求在于让该判决在瑞士获得承认并执行 —— 毕竟被告人的资产或相关履约行为可能位于瑞士境内。根据瑞士相关法律及国际公约,这一过程需遵循明确的法律框架、满足特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推进,以下结合瑞士法律核心规则展开说明。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
瑞士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三类规则,优先级依次为国际条约、双边公约、国内法:
1.国际条约:若中国与瑞士共同加入某一相关公约,优先适用公约规则。例如 2007 年《卢加诺公约》(适用于欧盟及丹麦、冰岛、挪威等国与瑞士间)、1958 年《纽约公约》(针对仲裁裁决)、2005 年《选择法院协议海牙公约》(2025 年 1 月在瑞士生效,适用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相关判决)等,公约规则通常简化承认与执行流程。
2.双边公约:瑞士与奥地利、德国、美国等多个国家 / 地区签订了双边公约,若涉及这些司法辖区的相关判决,适用双边约定。
3.国内法:无上述特殊 regime 时,适用瑞士《国际私法法案》(PILA)、《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瑞士民事诉讼法》(SCPC),这是外国判决在瑞士获得承认与执行的默认法律基础。
二、可被承认与执行的判决范围及核心条件
(一)判决类型要求
国内法院作出的民事、商事领域判决均可申请在瑞士承认与执行,包括具有民事效力的行政决定;若某行为非司法机关作出,但经司法机关确认且创设或变更了权利(如经美国法官签署的破产法第 11 章债务人声明),也视为可申请的 “判决”。
需注意排除情形:与执行程序直接相关的决定(如接管令)、基于外国公法产生的诉求(如公共费用支付类判决),均不适用瑞士承认与执行规则。
(二)实质与形式要件
1.实质条件:
作出判决的国内法院具有合法管辖权;
判决已终局且具有约束力(无未决上诉,或虽无严格时限但无合理上诉可能,需提供相应证明);
不存在法定拒绝事由(如未违反瑞士公共政策、程序合法等)。
2.形式要求:
提交经认证的判决副本(建议附加 apostille 认证以提升认可度);
提供判决终局性证明,若国内无官方制式证明,可提交判决作出地律师的宣誓书或法律意见作为佐证;
若为缺席判决,需提供官方文件证明被告人已被适当送达诉讼通知,且拥有充分辩护机会。
三、管辖权确立:关键在于资产关联
瑞士法院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权,核心取决于被告人在瑞士是否有资产 —— 仅资产存在于瑞士,通常即可确立管辖权,无需被告人在瑞士有住所或注册地址。
例外情形为国家豁免相关案件:若被告人为享有豁免权的主体,需证明案件与瑞士存在充分关联(如产生诉求的法律关系在瑞士建立、义务在瑞士履行等),否则无法对其豁免资产执行。
对于金钱判决,《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允许债权人向资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扣押,该法院即取得承认与执行管辖权;非金钱判决则依据《瑞士民事诉讼法》(SCPC),由相应管辖法院审理。
四、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流程
(一)判决承认:原则上自动生效
符合条件的外国判决在瑞士无需专门的承认程序,法律上自动获得承认,具有既判力,可作为瑞士诉讼中的抗辩依据。若在瑞士相关诉讼中作为附带事项援引该判决,瑞士法院会审查其是否符合承认条件,但仅针对具体案件产生约束力。
(二)判决执行:分类型启动程序
执行是强制被告人履行判决的核心环节,需根据判决类型启动相应程序:
1.金钱判决(最常见):
优先路径:债权人先申请资产扣押(需提供资产位置的初步证据),扣押后通过送达支付令启动债务催收程序;若被告人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判决的可执行性及承认条件,无需单独启动承认程序。
备选路径:若未知资产位置,但知晓被告人在瑞士境内,可直接送达支付令启动执行,后续由债务执行办公室与法院配合推进。
2.非金钱判决:通过提交简易诉讼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瑞士法院可采取临时措施,必要时以刑事处罚(如《瑞士刑法典》第 292 条规定)威胁迫使被告人遵守判决。
五、可能面临的挑战与拒绝事由
被告人有权在瑞士法院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出异议,法定拒绝事由主要包括:
1.判决内容或执行结果违反瑞士公共政策;
2.诉讼程序中存在送达不当,导致被告人未能行使辩护权(除非被告人无异议参与程序);
3.违反瑞士基本程序原则;
4.瑞士法院已对同一当事人、同一争议作出生效判决,或存在在先启动的未决诉讼;
5.依据《卢加诺公约》等国际条约,判决与其他缔约国或第三国的生效判决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
需注意:瑞士法院不得审查外国判决的实体内容,仅围绕上述程序或公共政策类事由进行审查。
六、关键操作要点与实用建议
1.核心前提:锁定被告人在瑞士的资产:资产存在是执行的基础,也是确立管辖权的关键。由于瑞士银行保密制度严格,银行不得随意披露账户信息,需先通过国内或其他司法辖区的取证工具(如外国法院的证据开示令)收集资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再申请资产扣押。
2.重视判决形式合规性:提前准备经认证的判决副本、终局性证明等文件,若为缺席判决,务必完善送达证明材料,避免因形式瑕疵被拒绝。
3.关注特殊类型判决规则:若判决涉及破产、财产分割等特殊事项,需适用专门规则(如破产判决适用《国际私法法案》第 11 章,需由外国清算人申请承认,触发瑞士本地 “迷你破产” 程序)。
4.跟进最新法律动态:2025 年生效的《选择法院协议海牙公约》对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相关判决的执行更有利;针对加密资产等新型财产,需证明被告人或瑞士实体对资产具有实际控制权,方可获得法院管辖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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