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王某与李某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为表诚意支付2万元并注明该笔款项为 “定金”,后王某发现案涉房屋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特殊行业行政许可证,无法满足自身经营需求,遂与李某协商停止缔约,并要求李某返还 2 万元。请问王某是否有权拿回该笔款项?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从法律性质来看,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担保属性。根据《民法典》第388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不成立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仅达成缔约意向,未就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等租赁合同核心条款协商一致,主合同并未成立,定金合同失去依附的基础,无法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第二,从款项功能来看,定金的核心作用是担保合同订立或履行,适用《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的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仅为预先支付的合同价款,无担保和惩罚属性。本案中,王某虽注明款项为“定金”,但双方未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且合同未成立的原因是房屋无法办理行政许可证,无法满足王某经营需求,不可归责于王某单方违约。第三,从责任承担来看,因主合同未成立且不可归责于缔约双方,李某占有该2万元缺乏法律依据。基于公平原则和不当得利相关规定,李某应当将该笔款项返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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