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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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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北茶寮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在浙江省苍南县望里镇北茶寮村实施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10]22号)序号3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390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苍南县望里镇北茶寮村集体;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903平方米乡村发展区上新建的90.2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90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8545元(伍万捌仟伍佰肆拾伍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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