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持续关注“奇葩空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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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起,成女士筹办月子中心,向南通瑞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采购44台空调……
2023年5月6日,瑞金公司忽持合同诉至法院,索要剩余货款108000元、违约金40000元;成女士则因货不对板反诉对方欺诈,要求退货。
一审二审再审,成女士三连败。
南通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韩兴娟,向以“专家型的法官”自居,是二审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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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解析其二审判决书释法说理,是如何个无法无天、蛮不讲理。
“本院认为”第一条说,成女士主张瑞金公司提交的合同是假的,空调型号等关键信息被篡改,但举证不能,应负不利后果。第二条结尾说什么呢?对她的合同鉴定申请,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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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自相矛盾吗?一边不让人通过司法鉴定证明合同为伪,一边说人举证不能。首尾不能相顾,不啻自我打脸啪啪啪。
成女士陈述,2022年12月11日签合同,瑞金公司吴广智就以拿回公司盖章为由,把一式两份都带走再未归还。
瑞金公司有没单方把持合同?一眼即明。
因为,瑞金公司提交的合同,首页有公司公账;但签约次日吴广智加成女士微信索款,一上来却给的“张娥英”私人银行账号。说明成女士手上没合同,吴广智也知她手上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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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专家”很快就被母校打脸啪啪啪。
二审后,成女士自行委托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第5、6页纸质报价单页,和前4页不是一次性印刷形成,也无第4页上签名的字迹压痕;说明这两页是瑞金公司后期单方添附的;因盖了骑缝章,说明这6页作为一个整体后期被做了手脚,其中第4页是原始件;又由于关键页第2页首部空调信息栏,和第5、6页纸质报价单内容一致,可明确第2页是后期被抽换过的。第2页付款方式第2条、第3条也有掉行的蹊跷迹象。鉴定报告因装订孔较大,倾向认为重复装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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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第二条说,成女士的应以微信报价单为准主张不成立。又在颠倒黑白了。
如微信磋商在前,签约在后,当然合同为准。
但本案情况是,瑞金公司2022年11月30日准备报价单,12月1日敲定报价单,6日发送报价单给到成女士,11日双方线下签约;付款前,成女士要求再次确认报价单;12日,微信报价单又在微信群经各方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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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空调信息本应和微信报价单一致。如不一致,则后者体现双方最终合意,根据《民法典》第469条、543条规定,构成合同变更。
而且,瑞金公司提交的合同第2页,说设备款、安装工程款全先收掉,然后10个工作日内进场安装,完全排除合同相对方质量异议权、履行抗辩权等核心权利,免除自身保质保量如期交付的主要义务,是俗称霸王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一会“设备全款及安装款的50%”104000元;一会“剩余工程款”104000元;一会“全部货款”未清所有权不转移,措辞充斥歧义。
根据《民法典》第497、498条规定,这均指向应否定合同,而以12日微信报价单为准。
微信报价单清楚明确,“方案三”采购新科空调44台,总价款208000元,分货款(优惠价)109063元和安装款98937元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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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公司备货前,12月14日成女士就预付了10万元空调货款。如在正常送装情况下,充其量就差了9063元空调货款。瑞金公司颠倒时序,变安装款为货款起诉剩余货款108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完全就是偷换概念。
至于货不对板情况,是2台没问题,1台少装,41台和微信报价单上不符,其中还出现了29台“电费刺客”五级能效空调。
瑞金公司解释系报价单制表人员工作失误,新科报价单复制了美的空调型号;新科公司也复函称不产上述型号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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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第二条里就说,瑞金公司解释“具有较高可信度”“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瑞金公司交付的空调为以次充好”“亦不能据此认定瑞金公司构成欺诈”。
问题是,从11月30日,到12月12日,13天里经多次确认的微信报价单,一朝忽说搞错了,这不是笑话吗?瑞金公司作为专业电器经销商,对于微信报价单制作,本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而卖家的错,凭啥要让买家埋单?买家基于报价单空调型号中字符“3”,形成的关于三级能效空调的信赖利益,要不要保护?
再有,12日确认微信报价单,14日预付空调货款,之后还有三四天备货,这一个礼拜里,按瑞金公司解释,也已发现错误,那干嘛不履行《民法典》第509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要么因无法履行撤销交易;要么和成女士协商形成关于空调型号、能效等的新合意,再送货?
卖家制表错误,反倒可以让卖家自由发挥,任意送货了?普天之下哪有这样的道理?要是这还能得到支持,不是公然鼓励卖家制造错误利用错误借以投机牟利的不诚信行为吗?市场秩序还不得乱了套了?消费者权益岂不要成了被无良商家任意宰割的鱼肉了?
而且,瑞金公司提供给成女士选择的三个品牌报价单上,1.5匹壁挂机,TCL、美的均是三级能效;即使新科报价单误写了美的型号,实际履约送货安装,也高度盖然的该是送装新科三级能效空调才对呀(并不要求“将错就错”送装美的产品)!新科固然不产三级能效美的空调;总该生产三级能效新科空调吧?
小孩子都清楚,一分钱一分货,其他因素暂不考虑,新科三级能效空调和五级能效空调之间,是存在明显价格悬差的。瑞金公司大批量送装五级能效空调,这不是以次充好是什么?
尤其是,根据“空调新国标”,五级能效空调自2022年1月1日起,即是强制淘汰的不合格产品。这是2020年多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密集公告过的,也是主流媒体《新京报》、澎湃新闻,包括法治央媒《法治日报》法治网等广泛报道过的。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这是不证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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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空调新国标”,即是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五级能效空调,近年被一些无良房东安装进出租屋,引发租客吐槽,社会诟病,被称为“电费刺客”。瑞金公司则是把“电费刺客”大批量送装进弱势人群母婴的生活场所月子中心。
“韩专家”却为之张目,认可无效交易,这不仅把《标准化法》第2条、第25条、《产品质量法》第35条、《民法典》第153条都违反了,也把《民法典》所确立的公平、诚信、绿色、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核心价值观给颠覆了。
本院认为“第三条”说,成女士“主张型号可以体现能效”,但“双方在洽谈过程中”成女士“并未就空调能耗提出过明确要求……”,偏袒瑞金公司都偏袒到荒腔走板无以复加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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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瑞金公司提供的微信报价单上,型号里“3”字符(虽然型号错成美的型号),本就令买家产生了关于三级能耗空调的信赖利益。
一方面,卖家对于会影响买家决策的,商品的关键、重要参数,如空调型号、能效等,负有主动披露的的义务。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电子商务法》第17条(瑞金公司和成女士是通过微信洽谈的)、《民法典》第500条、第509条都规定得清清楚楚。
哪怕买家没有问,卖家都必须主动说,哪能倒打一耙,怪成女士“未就空调能耗提出过明确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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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专家”颠倒黑白、睁眼说瞎话,完全违背了法律法规要求、商业习惯、社会生活常识,直让人惊为天人呀!
“本院认为”第三条接着说,成女士此前未提异议,怠于检验和通知,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那反问一句:通知义务本是相互的,且通常也是卖家先发起(签收验货);瑞金公司发现微信报价单填写错误,通知成女士了吗?
明知有错,却不通知,利用错误,自由发挥,任意送货,41台货不对板,其中29台还是已经淘汰的不合格产品五级能效空调,构成故意。根据瑞金公司所谓“解释”可知:其作为专业电器经销商,对于送货不符约定,是具有明知、故意的。
而《民法典》第621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约定的,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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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专家”为何颠倒黑白错配法条归咎买家?
“本院认为”第三条还说,“实际总价款为208000元低于报价单中所载243248元……故对成女士提出的价格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倒似成女士花了真金白银,买了一堆烂货,却还得着瑞金公司的便宜了。
我发现,继南通港法庭夏建华之后,我是遇到第二个不识数的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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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报价单清清楚楚,“方案三”新科空调,空调设备款原价129263元,空调安装款98937元,合计:不含锐225229元;含税243248元;而因成女士是大批量采购,适用的空调设备款优惠价109063元,空调安装款98937元,合计不含税208000元。
空调交易,商业规则,税金是卖方缴纳,怎么能拿243248元说事呢?货都货不对板,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凭啥要给安装费;而不是退货退款,安装费卖方自负?
连采取的什么计算方式、税金由谁交付、安装费该不更给,都搞不清楚,释法说理云里雾里、胡搅蛮缠;还自命“专家型法官”坐堂审案子!我今天没喝酒,都给搞的飘飘欲仙的要醉了。实在看不下去,不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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