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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推行“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高办规〔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高新区推行“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高新区推行“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机制,更好更快满足多样化安置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福建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漳州高新区内新启动征收且明确采用“房票”安置的国有土地上住房补偿安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住房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执行。
(二)桥南片区(南星社区、南山社区、大桥社区)国有土地上已征收项目,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待回迁安置对象,集体土地涉及的住房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执行。
(三)不适用于工业厂房、仓库、商业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等非住宅。
(四)房票仅限用于购买高新区范围内列入房源库的可售商品住房。
(五)“房票”安置,是指开展房屋征收时,经协商一致,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将相关补偿款计入“房票”补偿金额,持“房票”购买规定区域内纳入房源库的新建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助。
(六)“房票”补偿金额,是指根据征收项目补偿标准及选择“房票”安置的征收面积(以下简称“房票”安置面积)确定的各项补偿金额,包含但不限于货币补偿款、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及装修补助款等。在“房票”持有人购房之前暂不予发放,使用及申领均不计息。
二、 适用规则
(一)购房补助
1.补助面积认定。以房票安置面积和实际购房面积作为补助依据,实际购房面积不足房票安置面积的,根据实际购房面积给予补助;实际购房面积超出房票安置面积的,以房票安置面积为补助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补助;被征收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
2.购房补助标准。被征收人按照规定实现购房安置的,根据认定的补助面积给予补助:《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按1175元/㎡予以购房补助。
(二)补助对象
1.被征收人为多人且需分别购房的,需就房票安置面积分配达成书面意见,分别核发房票。经房票持有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子女以及持有人及配偶的父母可作为补助对象。
2.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经相关部门依程序确认房票的合法使用人。
3.房票持有人遗失或毁损房票的,应在市级媒体登报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三)补助期限
1.购房补助有效期为12个月,自《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2.因转让、继承、遗失或毁损等办理换发或补发房票的,购房补助有效期保持不变。
3.购房补助有效期内,被征收人未购房不得申请兑付全部或部分补偿金额;选择房票购房且使用房票补偿金额达到90%及以上的,购房后剩余补偿金额可申请兑付,但剩余部分不得享受购房补助。
购房补助有效期届满后,被征收人未购房的,可申请兑付,但不得享受购房补助。
三、政策措施
(一)房票核发
1.高新区建设局通过安置房统筹管理平台办理房票的核发、换发及补发等事项。
2.房票持有人家庭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满足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允许房票持有人转让一次并办理房票的换发;换发时,应记载转让的房票安置面积及同比例的补偿金额,受让后的房票安置面积及补偿金额不可再次转让。
3.房票不得用于质押、抵押等融资担保,不得违规套现。
(二)房票使用与结算
1.房票购房
房票持有人购房时,可免收定(订)金等预定性质费用;选定房源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留该房源5个工作日。
房票持有人凭房票及《购房意向书》向高新区建设局申请核发《购房补助认定书》;《购房补助认定书》应载明购房人姓名、购买房屋信息、总金额(使用的补偿金额+购房补助金额),同步在房票附记上备注已使用、剩余情况等具体信息。房源属预售商品房的,计算购房补助金额时以《购房意向书》上记载的预售测绘面积为依据,补助认定后不因测绘面积的修订而重新计算补助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购房补助认定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助认定书》上的总金额作为等额的购房款,并视同已缴交,不足购房总价的,差额由房票持有人以现金或贷款方式补足。
2.房票结算
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购房补助认定书》《备案登记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高新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房票结算,由高新区建设局将房票结算资金支付至相关账户:选购房源为预售商品房的,支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选购房源为现售商品房的,支付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
3.退房结算
已享受购房补助的房票使用人因故需退房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票使用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高新区建设局申请退还房票结算资金;高新区建设局在资金到账后出具资金退还凭证,房产交易中心根据资金退还凭证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违约金等任何费用不得使用房票结算资金进行抵扣。
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叠加享受同期区内房地产各项优惠政策。
(二)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安置面积过渡费发放至房票核发之日止,并给予一次性发放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该房票使用原则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具体解释工作由高新区建设局负责。
关于《漳州高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州高新区推行“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的通知》的解读
01、制定背景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38号)
(三)《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漳州市中心城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漳建规〔2025〕1号)
02、实施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机制,更好更快满足多样化安置需求。
03、主要内容
《漳州高新区推行“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共四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适用规则”“政策措施”“其他事项”,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房票”安置,是指开展房屋征收时,经协商一致,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将相关补偿款计入“房票”补偿金额,持“房票”购买规定区域内纳入房源库的新建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助。
(二)“房票”补偿金额,是指根据征收项目补偿标准及选择“房票”安置的征收面积(以下简称“房票”安置面积)确定的各项补偿金额,包含但不限于货币补偿款、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及装修补助款等。在“房票”持有人购房之前暂不予发放,使用及申领均不计息。
(三)被征收人按照规定实现购房安置的,根据认定的补助面积给予补助:《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按1175元/㎡予以购房补助。
(四)以房票安置面积和实际购房面积作为补助依据,实际购房面积不足房票安置面积的,根据实际购房面积给予补助;实际购房面积超出房票安置面积的,以房票安置面积为补助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补助;被征收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
(五)被征收人为多人且需分别购房的,需就房票安置面积分配达成书面意见,分别核发房票。经房票持有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子女以及持有人及配偶的父母可作为补助对象。
(六)房票持有人家庭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满足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允许房票持有人转让一次并办理房票的换发;换发时,应记载转让的房票安置面积及同比例的补偿金额,受让后的房票安置面积及补偿金额不可再次转让。
04、适用范围
(一)漳州高新区内新启动征收且明确采用“房票”安置的国有土地上住房补偿安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住房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执行。
(二)桥南片区(南星社区、南山社区、大桥社区)国有土地上已征收项目,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待回迁安置对象,集体土地涉及的住房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执行。
05、注意事项
无。
06、有效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07、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潆,电话0596-6289938
解读单位:漳州高新区建设局
解读时间:2025年12月11日
来源:漳州高新区 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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