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苏某某、某物业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PART.0 1
基本案情
刘某某骑电动车途经其所居住的小区某幢楼前时,因楼上业主苏某某的窗户外檐粉刷层水泥块脱落、坠落而被砸伤送至医院治疗。刘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认定误工期15日,营养期7日,护理期3日。经协商赔偿无果后,刘某某诉至法院。
PART.0 2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某某小区业主及使用人入住手册》《物业服务合同》《某某小区业主公约》,物业公司应当尽到室外窗户外檐相应公共区域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刘某某途经小区楼前时,被楼房窗户外檐脱落水泥块砸中致伤。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窗户外檐属于共用部位的外墙面区域负有维护、管理之责。虽然某物业公司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来提醒注意脱落、坠落物,但是对于提醒义务的履行并不能有效消除外墙面水泥块脱落的隐患,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及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对刘某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请求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PART.0 3
典型意义
高空坠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作为小区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对包括外墙在内的共有部分负有法定、约定的安全保障和维护管理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预防损害发生。包括事先预防(如宣传教育、设置警示标志)、动态管理(如日常巡查、消除隐患)和事后处置(如及时救助、保留证据);维护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维护公共区域安全。如果物业疏于履行维修、管理义务,导致外墙脱落造成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赣榆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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